(维权网信息员郑广源报道)王福全因举报贪官遭到打击报复,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报复陷害私自非法将王福全开除公职,导致王福全走上了26年乞讨上访不归之路。王福全的举报属实查出来贪官没开除公职,举报人反被开除公职,为此王福全控告中国保监会不作为,希望新任的总理李克强,领导的国务院“依法行政”还其公正,26年的冤案昭雪。
附:致国务院法制办复议申请并举行听证会申请书
申请人:王福全,男,1949年7月6日 出生,汉族,中专文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凌源支公司原人险科科长。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南大街98号—1号楼2单元303室。身份证:21132319490706001X。电话:13439196804。邮编:122500。
被申请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职务保监会主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复议申请并听证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11月27日 作出的“国法复函(2012)544号告知书,申请立案再审依法举行听证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承担侵害申请人的工作权(劳动权)、发展权、生存权、名誉权责任。
3、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恢复申请人的公职,依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规定,按高职补偿、补发26年的工资等一切待遇。
4、要求被申请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赔偿因侵权给申请人造成上访26年的全部经济损失。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十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举行听证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0日 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达的“国法是国关复函(2012)544号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国务院管辖,是国务院直属机关,为此申请人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国法复函(2012)544号告知书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履行法定程序,立案再审并举行听证会,要求被申请人拿出免职辞退王福全公职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要求当庭质证认证。维护申请人的诉权、举证、质证、申辩权。试行阳光法案,还申请人公正,解决26年已久的冤案。见证据1、(国法复函(2012)544号告知书1份1页)。
二、2010年11月30日 国务院信访局作出“访复字[2010]18069号告知书,王福全你来反应的问题,我们已知悉,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转送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特此告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严重的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不作为推诿扯皮踢皮球,包庇掩盖下级机关的违法侵权、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犯王福全的工作权(劳动权)、发展权、生存权、名誉权。保监信[2012]特1号称:“我会已经处理完结”。即使处理完结,为什么没有处理答复决定意见书?剥夺了信访当事人王福全的知情权,王福全提出的信访事项是怎么处理的不知道。为此不服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国务院法制办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依法作出裁决,维护受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侵权事实
1、申请人王福全因举报本公司经理苏山,苏山62年因贪污国家救灾款查出被原单位农村信用社开除公职,苏山搞钱权交易拉关系又钻进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恶习不改继续贪污受贿,1985年王福全举报苏山贪污受贿等问题,(此事经查实贪污赃款及轿车被收缴但没给苏山违法处分)。1988年3月王福全又举报苏山贪污行贿受贿等10个问题。遭到苏山的疯狂打击报复对王福全进行批斗。1988年4月在没有违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王福全被经理苏山和上级贪官互相串通以组织形式,上下勾结非法免职辞退王福全公职,到至今没给任何手续,也没有王福全的签字。证据详见:89年7月6日 (关于省公司监察室转凌源县保险公司原职工王福全告苏山等问题的报告)中第二页足以证实苏山和上级贪官勾结对举报人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从此王福全被迫走上了长达26年血与泪的上访不归之路。见证据3:(关于省公司监察室转凌源县保险公司原职工王福全告苏山等问题的报告)1份3页。
2、王福全上访举报苏山贪污腐败等问题, 通过1994年9月23日 凌源市审计局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凌审结[1994]20号文件证实,查实凌源县保险公司套取挪用保险金合计629.968.90元。截留了国家保险金两项合计779,968.90元。处以15%罚款,计116,995.33元。证明了王福全举报事实成立。给予苏山免职,没有追究法律责任。在上级贪官的保护下,苏山又调到朝阳县保险公司当一把手。苏山有保护伞光荣的退休了。可是应该给举报人王福全平反,恢复公职。而且到至今没有恢复公职,没有生活来源,流浪乞讨上访。证据4:(凌审结[1994]20号)1份5页。
3、申请人连年上访,要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公职等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不作为,不执法、滥执法、袒护制造冤假错案保险行业的贪官,失职渎职,多次作假报告,对举报人继续打击迫害。
4、1996年8月29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指使凌源县支公司对王福全上访打压,多次以非法手段关进收容所,趁王福全债台高筑、两个孩子要辍学、大女儿身患阑尾炎之际,急需用钱之急,对王福全以胁迫的手段,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指示省、市、公司强行逼迫王福全签订协议。以7万元困难补助费的名义终结给举报人造成的后果,申请人王福全为了救大女儿的命,急需手术用钱在万般无奈之中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凌源支公司经理魏泽民签订了协议。甲方弄虚作假做了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四)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协议无效,应予撤销。
事后王福全认为,甲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凌源市支公司单方已欺诈胁迫手段在协议书上写的“职工,王福全1988年4月在县支公司以其无理取闹、无故旷工,予以辞退。他多次到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省公司、市公司上访,两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遣送回凌源。省市公司均不同意王福全同志提出的恢复公职、职务、补发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等要求”。申请人不服甲方捏造的事实称“无理取闹、无故旷工,予以辞退其职务。本人根本没有无理取闹、无故旷工行为,是被举报人本公司经理苏山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制造虚假报告所为。为此,逼迫王福全继续上访讨公道,要求甲方拿出无理取闹、无故旷工的事实与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多次上访依法维权。于2002年7月15日 经辽宁省朝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朝司复字[2002]1号《复议决定书》”撤销违法协议公证书。证明甲方胁迫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凌源市保险支公司给王福全的70000元是困难补助费,而且与王福全的上访诉求,要求恢复公职等诉求没有任何关系,用困难补助不能代替工作权、劳动权、发展权、生存权、名誉权的侵害,用金钱是不能代替的。被告用7万元的封口费不让再上访了,证明此案有不可告人的阴谋,王福全的公职是虚假辞退。王福全的干部档案至今未转到人事局,所以被申请人已结案为由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据详见(2002年1月30日 朝司复决字[2002]1号复议决定书1份2页)。因此导致申请人26年的艰辛上访路,到至今无果。见证据7、(朝司复决字[2002]1号)1份1页。
综上所述,请求国务院法制办依法受理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还法律与公正,还申请人的诉权,希望公正解决申请人长达26年的冤案,早日返还家园过上安居乐业的好日子。为盼!
敬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后附证据目录
申请人:王福全
代理人:王坤鹏、贾凤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