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钱江报道)杭州维权人士梁丽婉的丈夫樊永生在政府暴力逼迁中,被打成重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凶手在政府的包庇下,由于被害人和家属及村民的不断举报,过了将近四年才归案。2012年12月20日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避重就轻,将穷凶极恶的凶手仅仅判了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了事,而真正的主使者并未受到追究。梁丽婉最近才看到判决书,她对法院如此重罪轻判感到十分气愤,她丈夫则受到恐吓而不敢做声。无奈,梁丽婉只好以丈夫受精神强制不能自主的理由,向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附: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梁丽婉,女,1966年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弄口村村民,现暂住弄口村三组56号。
申请人系被告人司马红兵等故意伤害案受害人樊永生妻子,樊永生因受精神强制不能自主,由申请人代为申请。受害人和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初刑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对被告人司马红兵等人的判决畸轻,特请贵院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初刑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五年,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轻伤最高刑为三年,法院避重就轻,明显有包庇被告人的倾向。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故意伤害罪,司马红兵作为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是本案的第一责任人,他应承担全部罪责,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处以最高刑。其他罪犯都是累犯,也没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初刑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本案是个有复杂背景的案子,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子,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事出有因”。这个“因”就是司马红兵背后有更高级的主使人,他们为了霸占农民的土地,收买黑社会势力对不肯搬迁的农民进行暴力逼迁,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暴力逼迁案例。对此,申请人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追查司马红兵背后的主使人,挖出真正的主犯。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梁丽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