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星期六

杭州维权人士梁丽婉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维权网信息员钱江报道)杭州维权人士梁丽婉的丈夫樊永生在政府暴力逼迁中,被打成重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凶手在政府的包庇下,由于被害人和家属及村民的不断举报,过了将近四年才归案。20121220,杭州市江干区法院避重就轻,将穷凶极恶的凶手仅仅判了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了事,而真正的主使者并未受到追究。梁丽婉最近才看到判决书,她对法院如此重罪轻判感到十分气愤,她丈夫则受到恐吓而不敢做声。无奈,梁丽婉只好以丈夫受精神强制不能自主的理由,向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附: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梁丽婉,女,1966年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弄口村村民,现暂住弄口村三组56号。

申请人系被告人司马红兵等故意伤害案受害人樊永生妻子,樊永生因受精神强制不能自主,由申请人代为申请。受害人和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初刑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对被告人司马红兵等人的判决畸轻,特请贵院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初刑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20081213上午,在被告人司马红兵的主使下,陈洪、潘锦增、刘远臻、叶林华、王付等乘坐车牌号为浙A5567的小车冲到我家门口,公然将我丈夫拳打脚踢近半个小时,将他六根肋骨打断,嘴巴也被打裂57公分长,其它多处软组织受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544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司马红兵、陈洪、潘锦增、刘远臻、叶林华、王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1012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干区法院在审理中以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而并未侵犯公共社会秩序为由变更罪名,将本案定为故意伤害罪。申请人认为,司马红兵等六被告人在光天花日之下对樊永生进行轮番殴打,完全是一种藐视法制、藐视社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樊永生的身体健康权,也严重侵犯了公共社会秩序。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按照刑法学法条竞合的原则,应该选择处罚较重条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五年,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轻伤最高刑为三年,法院避重就轻,明显有包庇被告人的倾向。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故意伤害罪,司马红兵作为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是本案的第一责任人,他应承担全部罪责,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处以最高刑。其他罪犯都是累犯,也没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初刑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本案是个有复杂背景的案子,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子,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事出有因”。这个“因”就是司马红兵背后有更高级的主使人,他们为了霸占农民的土地,收买黑社会势力对不肯搬迁的农民进行暴力逼迁,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暴力逼迁案例。对此,申请人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追查司马红兵背后的主使人,挖出真正的主犯。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梁丽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