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为夫申冤多次遭拘留,殷根娣申请行政复议(图)


(维权网信息员海涛报道)殷根娣是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蚕桑场自然村村民,是该村原村支书王顺庆的妻子。原村支书王顺庆因反对安吉县地方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将村里的600多亩耕地毁掉并对全村进行整体搬迁,被当局视为眼中钉,栽赃陷害。

201134,安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顺庆有期徒刑八年,王顺庆上诉后,湖州市中级法院又维持了原判。殷根娣为了替丈夫申冤,多次申诉,村民及原村党支部成员也联名向上级写请求书,证明王顺庆无罪。但当局为了杀一儆百,镇住其他村民,对殷根娣的申诉和村民的呼吁置若罔闻。

无奈,殷根娣先后于20111116201242720121129到北京上访。2012121,安吉县公安局对她作出行政拘留八天的处罚。八天后,殷根娣从拘留所出来又到北京上访,1212安吉县公安局再次对她作出拘留九天的处罚。再次从拘留所出后,殷根娣仍坚持到北京上访。

201313,安吉县公安局第三次对殷根娣进行拘留,这次拘留是十天。殷根娣第三次从拘留所出来,她发誓要为丈夫申冤到底,同进对她自己三次被拘留,逐次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下面是她就第一次拘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殷根娣,女,195499出生,身份证号330523195409092457,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蚕桑场自然村46号,电话0572-5218524

被申请人,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佩勋(局长),住所安吉县递铺镇石佛西路266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安吉县公安局于2012121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2321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事与理由:

申请人丈夫王顺庆系原递铺镇桃城社区党支部委员,因反对安吉县政府和递铺镇政府将蚕桑场村600多亩耕地(包括优桑地的粮田)毁掉采沙,阻止该村整体搬迁,被政府有关官员栽赃“双规”。在双规期间,办案人员对王顺庆刑讯逼供,并超期羁押,致使王顺庆屈打成招,承认自己犯了“受贿罪”(但他在法庭审理时坚决予以否认)。201134,安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顺庆有期八年,王顺庆上诉后,湖州市中级法院又维持了原判。王顺庆原来在蚕桑场村任党支部书记,后又兼经济联合社社长。在其担任村干部的四年期间,从未收受过他人钱物。因他反对卖地和整体搬迁,上级为排除阻力,将其调到桃城社区当支部委员,后又栽赃将其下狱。因王顺庆的做法深得民心,所以他下狱后村里的党员的村民都站出来为他说话,并联名写信证明他的清白。

为了替丈夫伸冤,申请人先后于20111116201242720121129到北京上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的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公有信访的权利,所以申请人上访完全是合法行为,是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但被申请人却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将申请人行政拘留八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安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二的规定,特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殷根娣
20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