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萧风报道)2013年1月1日下午3时左右,居住在杭州市滨江区的韩张良一家人正在家里休息,家中突然闯入六七个人,带头的是村干部林昌,进门就扬言是来闹事的,一进门就大吵大闹,韩家人立即拿出手机拍照,走在最前面的那个人一把夺过手机,使劲摔出门外,外面的其他几个跟从人员拼命的用脚踩摔在地上的手机,致致手机破裂、报废。随后这些人又闯入家中踢门摔凳。韩家立刻报了110,在等待110的10多分钟时间里,这群人扬言说,110来了我们也不怕,我们就在这里等110,你们再敢拍照,我们还要摔,还要仍。110来了,但并没有立案。
2013年1月7日凌晨3时左右,村民们正在梦乡中,突然被一声声枪声惊醒,原来有人拿着步枪对韩家二楼韩张良儿子韩忠夫妻的卧室射击。韩忠夫妇从睡梦中惊醒,吓得灯也不敢开。他们从后面窗户望出去,发现在信诚路上有两个男人在朝他们卧室床头的玻璃窗开枪。韩忠大喝一声:“你们干什么?”那两个人钻进一辆小轿车后,逆向行驶向滨盛路方向逃走了。随后韩忠发现床头玻璃上有6个被子弹南穿的破洞,在现场找到了4颗子弹。他们立即打110报警。110到来后,拍了照片,了解了一下事情经过就走了。当时接警的警官(警号112819)只是叫他们白天去长河派出所做笔录。他们去了长河派出所,接待他们的警官(警号112523)只是叫他们自己写了一下事情经过,没给做笔录,根本就没立案。2013年1月8日上午韩忠夫妇再次上派出所,坚持要警方给一个不立案的理由,派出所才立了案(接受案件回执单受理编号01081352151)。
1月9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又发了杭土滨监字(2013)第120354号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拆韩家的房子。1月10日凌晨2时左右,又有一群不明身份的男人(大概有七八个),每人手持铁棍,将韩家一楼的13块铝合金玻璃门敲破,地上一片狼藉,现场还留下一根铁棍,当晚浙江省电视“1818黄金眼”播报了韩家的这段新闻。
1月31日,江三村党书记孔先忠和村长何国强、村妇女主任来国梅等人来到韩家。韩家因屡受骚扰,自己制作了来客登记表,要求村干部填写。村干部拒绝填写,双方发生争执,村书记孔先忠狠狠地将韩忠近70岁的母亲毒打了一顿。
2月4日,政府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签字的情况下,村长何国强、村妇女主任来国梅、村干部卫江以及一大批身穿警服、便衣的几百人包围了韩家,将他们一家人关在家中,每个门口都有七八个身强力壮的男人守门,不让他们出来,在光天化日之下扒掉了韩家的房子。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明令禁止对公民私有房屋的强拆行为。但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公然蔑视国务院的禁令,于2013年2月4日出动几百人,将该区长河街道江三村十区56号村民韩张良的房屋强行拆除。为了迫使韩家就范,街道和村干部使尽了种种卑劣、下流的手段,三年多来一直对韩家进行胁迫、恐吓、骚扰,今年年初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竟雇佣一批流氓地痞在半夜两点钟用步枪对韩家二楼卧室的窗户进行射击,同时还用铁棍对韩家一楼的大门和窗户猛砸,将韩家的玻璃打得粉碎。在一连几天骚扰没有使韩家屈服后,村书记亲自上门,对韩张良近70岁的妻子拳脚相加,党官狰狞的面目暴露无遗。
2009年8月6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给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杭滨土资拆许字(2009)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拆迁公告,要韩张良家于2009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5日拆迁期限,从此韩家被列为拆迁户。2009年11月30日 长河街道办事处对韩家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长河限拆字(2009)第30073号),诬称韩家的小房子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没有任何书面文字认定那房子是违章建筑。2010年4月8日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发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滨强拆(2010)第015号)。韩家随后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7月16日,杭州市政府作出“杭政复决(2010)78号”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滨强拆(2010)第015号。2010年8月6日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再次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滨强拆(2010)第020号)。但韩家坚持认为滨江区政府违法,不予“配合”。
2012年11月底开始,政府因强拆没有法律依据,便动用黑白两道,交替对韩家进行骚扰、恐吓,逼迫韩家就范。2012年12月7日,从来不对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消防检查的区消防队光临韩家,说他家消防不合格,抢走了他家租户的煤气瓶和煤气灶。随后,派出所又三天两头到他家查流动人口暂住证。各政府部门的种种手段没能达到目的,最后将韩张良一家非法限制自由,强行将其房屋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