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丽泽乡(现称始丰街道)玉湖村农民裘先恩,从2001年到2006年曾三次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每次都胜诉:一次在天台县法院胜诉,一次在台州市中级法院胜诉,一次是浙江省高级法院胜诉。但尽管三次胜诉,他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最后的结局非常悲惨。
2000年4月,浙江省天台县地质矿产局向裘先恩颁发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裘先恩合法取得天台县丽泽乡玉湖村西山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权。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截止期为2002年4月底。2001年1月1日 ,裘先孝(干部)、余明君、裘仁人、娄士健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强占裘先恩经批准的矿山和已开采出的矿产品,并领取大量炸药进行非法开采,毁坏裘先恩的机械设备,致使裘先恩无法生产。裘先恩为此向县公安局、县地质矿产局和县政府申诉,希望制止裘先孝等人的非法侵占行为。然而,天台县地质矿产局却吊销了裘先恩的采矿许可证。于是裘先恩向天台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裘先恩提起诉讼后,天台县地质矿产局自知理亏,又撤销了吊销许可证的决定。法院也据此作出了地矿局“(2001)44号《关于吊销天台县丽泽先恩石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虽然赢了官司,但受政府庇护的官员仍占着他的石矿。
裘先恩的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 》至2002年4月底到期,他于2002年3月21日 到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后并入国土局)办理年度注册申请,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说,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要推迟,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会另行通知,并向他出示了该局3月12日 作出《天土(2002)15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事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但直到4月底,国土局还没有通知裘先恩何时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2002年5月1日 ,国土局不仅没有告知裘先恩何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反而以他未按法定期限办理延续登记为由,作出《天土(2002)50号关于废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通知他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裘先恩又将国土局告上法庭。这次天台县法院帮国土局说话,驳回了裘先恩的诉讼请求。2003年8月,裘先恩向台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天台县国土局没有通知裘先恩关于年度审查及延续登记申请的有关事实,造成其申请采矿许可证逾期,责任在国土局。裘先恩事后提出申请应视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撤销了天台县法院的行政判决,责令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审查3326250030015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法定职责。
浙江省高级法院这个裁定貌似公正,但实际上并不公正。对于行政案子的审判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对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省高院的第二项裁定“本案发回天台县法院重新审理”是根据这个条文作出的。但这个条文主要是处理审理程序而不是处理实体的。根据该条文,本案按二审程序审理,即一在般情况下书面审理,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个条文主要解决再审中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问题,而不是解决实体问题。“本案发回天台县法院重新审理”是处理这个案子的具体做法,是实体问题。对于如何觖决实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也就是说,既然(2006)浙行再字第2 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诶,依法应予纠正”,那么发回重新审理的应该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二审法院即台州市中级法院,而不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天台县法院。
至于什么样情况下再审法院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明确规定:(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三..
[11:37:26] 吕耿松: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5)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6)民事诉讼的原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调解不成的;(7)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上面所列六种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所列两种情况都是指程序违法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非指实体处理不当。所谓“(7)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也不可能指实体问题。综上所述,只有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再审法院才能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浙江省高级法院将本案发回天台县法院重审是错误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将裘先恩的案件发回天台县法院重审,天台县法院置之不理,至今没有立过案、开过庭,更不用说判决了。为此,裘先恩和他的妻子胡素珍多次告到北京,被多次关押、拘留、劳教,并且因“携带危险物质”夫妻双双被判刑入狱。裘先恩在看守所受到刑讯逼供,在刑讯室连续七天七夜不能睡觉并被强烈的白炽灯照射,眼睛致残,后又由于眼睛致残导致双腿致残。
由于裘先恩夫妇不断上京告状,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 012年11月l 6日给裘先恩寄来了“ (2 01 2)浙访终字第4 5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对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一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对该信访案件予以终结,终结结论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通过。请息诉罢访。”这让裘先恩哭笑不得,六年前,该法院还就同一案件判他胜诉,现在却他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他问道:这家法院到底是不讲法,还是不懂法?当年再审把案子发回天台法院重审,使这个案子人间蒸发。他们夫妇申诉了六年,它不理不睬,现在却又说“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那它当年是怎么判的?他要求笔者把浙江省高级法院当年的再审裁定书和去年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晾出来让大家看看,评一评,这家法院到底是没有水平还是没有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