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刘杰 女(付景江之妻)家庭畜牧养殖厂及家庭农场厂长。
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逊克农场26居民组。
身份证:232625195201031522。电话:13161136820。
被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胜俊,职务院长。
案由: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王胜俊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作出了数以万计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无效的法律文书)。利用霸王条款(不予立案通知书)达到提高结案率,再不接待。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人民赋予履行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法律保障机关,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严重的违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祸国殃民、枉法裁判、渎职侵权,将数以万计的申诉当事人拒之法律门外。严重的侵犯了申诉当事人的诉讼权,诉权是人权的第一屏障,没有诉权基本的人权就被践踏,制造难以疏解的似海冤情。导致涉法涉诉的冤民无家可归,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不可祢补的损失。
我申诉、举报控告了17年,因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枉法裁判造成的冤民。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执法机关执法犯法,我怎能得到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触目惊心!
举报第一起案件事实证据与理由:
逊克农场诉我丈夫付景江拖欠油材料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 作出的(2006)民监字第437—1号立案通知书,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不予受理”。我们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此案符合立案再审条件。
1、此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农林经监字第1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所有判决,发回农垦中级法院再审,(2001)垦经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所有判决依法改判的。我们是胜诉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是,此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枉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2、此案原审判决称“依法扣押被告付景江96年自产的大豆”,到至今没有执行程序将扣押物灭失了。原审法院违法扣押,伪造证据(扣押清单),灭失扣押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十三)项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是,最高人民法院枉法作出(立案通知书)包庇下级法院违法行为。
3、此案原审判决称“依法扣押被告付景江96年自产的大豆54552斤(不含扣除杂质1667斤)。”事实是法院违法扣押案外财产(与本案无关的标的物)。
4、此案原审办案人在原告没起诉之前,于96年12月19日 带领20多人参与聚众入户抢劫我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财产大豆419亩地的全部产品,一大堆在牧场存放,没装袋、没捡斤过秤、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把全部产品抢光,每亩产量按300斤估算,共计125700斤,价值188550.00元。抢劫后第二天制造一起假案,把抢劫的大豆说成依法扣押,以此掩盖重大抢劫案件。办案人参与抢劫后、制造假案、伪造扣押清单、没有执行程序、将扣押物灭失了,就是聚众入户抢劫的罪证。四级法院隐瞒灭失扣押财产,枉法裁判,包庇纵容重大抢劫团伙继续抢劫,以后又发生三次聚众入户抢劫,我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及家庭农场全部财产被抢劫一空,造成停产停业到至今。法院成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四次抢劫无处立案,造成我夫妻兴办的家庭畜牧场及家庭农场到现在无法恢复再生产,损失惨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可是,法院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应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级法院隐瞒案件主要证据不移交,故意枉法裁判。
5、此案件案由不成立是一起假案,原审原告逊克农场场长王兴才,故意违约畜牧养殖厂承包合同约定,唆使手下之人聚众入户抢劫后,又故意违反三份合同约定1、94年7月25日 甲乙双方签订的畜牧养殖厂承包合同。2、96年5月6日 甲乙双方签订的开荒250亩劳务合同。3、96年7月16日 甲乙双方签订的开荒200亩开荒劳务合同。恶意起诉,诬告陷害乙方付景江(我丈夫),以此掩盖重大抢劫事件。达到恶意霸占我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及家庭农场的目的。四级法院隐藏此案的主要证据三份合同(将合同原件隐藏在卷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违法受理不成立的案件,枉法裁判,导致我们的畜牧厂被甲方贪官霸占了。
6、此案(拖欠油材料款纠纷)的案由不成立证据是,逊克农场故意违约96年5月6日 甲乙双方签订的开荒250亩劳务合同和96年7月16日 甲乙双方签订的开荒200亩的劳务合同约定,有逊克农场26队队长关景阳(合同甲方的委托签字的代理人)的证言一份(在原审卷宗)。证言内容:“关于我和付景江协商给26队开荒,连队供应油材料,当时经支部研究凡是连队所有的机车都给下任务开荒,当时给付景江下任务250亩连队供应油材料,经过协商他同意开荒250亩还挂账,不开用他原来开的熟地补上把挂账还清。”证据说明,这是一份劳务合同,甲方供应乙方油材料为其开荒(油材料是甲方的投资款)。乙方是给甲方打工,甲方应该付给乙方劳务费。可是,乙方履行了两份劳务合同为甲方开荒共计450亩,甲方到至今没给乙方打工钱(每亩240元x450亩=108000.00元)。甲方不履行合同,到年终算账时不给乙方打工钱。反而把开荒用的油材料款私自设立个账户,没有乙方的签字,就说付景江拖欠油材料款。法院以原告的假账起诉乙方付景江,没有案件的主要依据(欠款、欠条、欠据不存在拖欠事实),违法受理不成立的案由(贪官的贪污款都在假账里面25000元)。甲方不给乙方打工钱,还聚众入户抢劫付景江牧场种植的大豆价值188550.00元。我们的财产被抢又被告。四级法院枉法裁判说“依法扣押付景江大豆”。扣押的大豆没有执行哪里去了,难道让法院分赃了贪污了。四级法院办案人上下串通分赃四次聚众入户抢劫的赃物,出现案中案,最高人民法院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吗?久拖不决12年,抢劫团伙又三次抢劫逍遥法外到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我举报追究枉法裁判渎职侵权行为。
法院隐藏的证据(三份合同原件),现在我在此案卷中找到了,法院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返还被非法扣押的财产。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大力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发展经营,96年我们是远近闻名的养奶牛和种地大户。因为司法腐败枉法裁判,侵犯了我们的合法经营权,造成严重的后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纠正错案,尽快给予公正的裁决,判令逊克农场承担故意违约合同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恢复畜牧养殖厂再生产。请求中纪委依法查处此案件枉法裁判行为,严惩抢劫团伙。还法律与公正。
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后附证据
举报人: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