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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书(第四批联署,共计102人)
联署信箱:gongminlianshu111@gmail.com
公民联署:
第四批联署,共计102人——
黄知昊(安徽淮南,作家,手机:18605546094)
罗 茜(湖南,维权律师,教师,手机:18873973805)
張長秋(天津,律师)
吴伟东(广东惠州,公民,手机:15815498179)
罗妙峰(广东广州番禺,影视行业从业人员)
高小木(广东,公司职员)
江南藜果(广州,艺术家,手机:13360552489)
杨贺民(北京,教师,手机:13716769230)
侯远飞(湖南长沙人,基督徒)
吕睿超(南京,工程师)
阿卜杜米吉提•杰力力(身份:维吾尔在线通讯员,手机:13241712151)
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身份:大学生,民族:维吾尔族,人权捍卫者,维吾尔在线志愿者)
穆塔力浦•伊明(北京,维吾尔族,大学生,维吾尔在线管理员)
丁振忠(廣東省汕頭市,手機:13556412181)
张长虹(天津异议人士,手机:15522290263)
张宜佳(湖南,自由撰稿人,手机15674966516)
梁 强(中国公民)
刘 健(北京,公民)
黄显龙(重庆,诗人)
潘庆松(江苏,公民)
杨天甫(成都,黑户)
朱国干(成都,公民)
何 坚(成都,公民)
杨宏伟(成都,公民)
杨 瑾(成都,公民)
杨 涛(成都,公民)
刘庭荣(成都,公民)
蒋德荣(成都,公民)
邓品轩(成都,公民)
颜邦发(成都,公民)
骆开桐(成都,公民)
王碧华(成都,公民)
骆国刚(成都,公民)
王贤成(成都,公民)
彭明贵(成都,公民)
彭开金(成都,公民)
彭天惠(成都,公民)
卢培荣(成都,公民)
李发清(成都,公民)
毛忠成(成都,公民)
毛 奎(成都,公民)
胥 莉(成都,公民)
陈伦珍(成都,公民)
余茂才(成都,公民)
邓学文(成都,公民)
吴素清(成都,公民)
周维贵(成都,公民)
周 涛(成都,公民)
张任燕(成都,公民)
刘志远(成都,公民)
李廷惠(成都,公民)
颜学成(成都,公民)
严 志(成都,公民)
缪德琼(成都,公民)
严家伟(成都,公民)
严 刚(成都,公民)
薛 蓉(成都,公民)
严家祥(成都,公民)
严芙蓉(成都,公民)
谭润阳(成都,公民)
谭文顺(成都,公民)
辜素芳(成都,公民)
卢 梅(成都,公民)
陈兴志(成都,公民)
陈 敏(成都,公民)
熊大鹏(成都,公民)
付昌碧(成都,公民)
熊克铜(成都,公民)
熊克元(成都,公民)
李建容(成都,公民)
杨卋合(成都,公民)
杨 威(成都,公民)
杨 超(成都,公民)
陈广英(湖南,公民,手机:15288155816)
柏允宽(笔名:柏青,广州市居民)
钱新利(安庆民主人士,手机:13073843709)
马贵全(北京公民)
朱嘉盛(中国公民,爱国民主人士,手机:18607314540)
陈 光(吉林长春,教师)
翰 光(旅日中国作家)
陈维健(中国公民,现居新西兰,民主自由专栏作家)
逹 爾(中国公民,现居新西兰,民主自由撰稿人)
韩荣利(中国公民,现居法国,公民记者)
张逸梦(中国公民,现居法国,自由艺术家)
王龙蒙(中国公民,现居法国,“六.四”流亡学生)
任畹町(中国公民,现居法国,79民主墙、中国人权宣言起草人)
张 健(中国公民,现居法国,“六.四”伤者)
陈惠娟(哈尔滨,公民,手机:13059021791)
黄啟军(武汉,自由职业,手机:15071197590)
王应国(武汉,公民,手机:13600181232)
孙德胜(广州,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8688458140)
李 达(上海活动人士)
雷思政(湖南澧县,自由职业者)
汪红雨(中国大陆,工人)
涂寿民(江西南昌,工人)
徐晓辉(广东佛山,公民,手机:15875767755)
段晓彬(祖籍湖南祁阳、现居深圳,商人)
盛祖湘(中国公民,手机:13063912648)
杨高峰(商丘公民,手机:13569361660)
夏世阳(深圳,公民,手机:13760141012)
吴海啸(湖北,公民)
李有珍(武汉市,退休教师,手机:15527231818)
(此批公布日期为3月19日)
附录——联署文本
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兹就期待十四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一事,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如下严肃呼吁。
我们相信大自然永恒的正义法则:人人生而自由,享有与人类尊严相称的人权和政治主权。但是,由于政治制度的不良,人类长期遭受着专制政治的戕害和专制者的奴役,而生活于专制制度中的人们则因罔知人权,忽视人权,践踏人权,酿成了无数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和历史的记录。故近代各国政治革命,无不以建设性地昭示公民权利为重大使命,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创建三年后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国际社会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系统阐述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全人类共同奋斗的目标。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和公正审判权,私人空间权和迁徙自由权,言论、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集会、游行、结社自由权和选举权等权利,通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工作权,受教育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平权,妇女儿童和少数族群权利,通称“第二代人权”。“第二代人权”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和丰富,而不是对“第一代人权”的否定。但相比于“第二代人权”,对于见证人类的尊严和神圣精神价值而言,“第一代人权”显然更基础、更重要。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国务院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2月28日予以批准;但1998年10月5日国务院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14年有余,仍没有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第一代人权不能确立,则第二代人权事实上也难保障。今日中国之两极分化、社会断裂,规模巨大的弱势群体遭到广泛的社会排斥,生存艰难,绝非偶然。
尤需强调的是,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落后于人类主流文明步伐,已显而易见。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法与之衔接,由此逐步顺应世界潮流、建成现代政治文明,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之一,也应成为人民主权下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捍卫和实施全人类“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全国人大不应再有任何延误。
中华民族自古深受专制统治之荼毒。历代司法制度的野蛮和官吏的横暴昭诸史册;文革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更是登峰造极;最近十年人权保障的巨大退步,亦令有识之士痛心疾首。在当今信息化、全球化时代,民智已开,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代中国的紧迫要求!
毋庸讳言,我国自拟的人权标准远远落后于世界公认的最低人权标准。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远不具备与常任理事国地位相匹配的引领性的价值规范和司法程序实践,我国的人权状况拉低了人类文明的整体水准,也将中国人民置于一种尴尬屈辱的境地。这种状况再也不容存续下去了!它每存续一天,就令每个中国人多陷一天险境,多受一天侮辱。中国大陆此起彼伏的强拆惨剧、劳教丑闻、文字狱等等,都是有力见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髓在于:以独立法治限制和管束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各国政府均负有义务促进人类自由、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通过切实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推进,化应有权利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呼吁:
敦请全国人大履行应尽的职责,立即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普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行。
为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在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后,在立法方面得以切实推进,我们郑重建议:
1、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各级人大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撤销《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规定,改新闻出版审批制为登记制。
2、立法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废除未经法院审理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将强制戒毒、强制教育等攸关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纳入司法框架;取消行政拘留;取消各地政府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废除共产党内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制度;修改《监狱法》,取消强迫或强制劳动改造。
3、保障司法独立,立法限制警察的超级权力,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将限制人身权利的决定权交与法院,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搜查、拘留、逮捕;任何公职人员不得进入民宅或民用设施随意登记或检查;修改《刑事诉讼法》,废除其第73条及相关内容;自拘留之日起律师皆可出现在讯问现场,确保讯问的全透明,追惩一切刑讯逼供者,确保公民免于酷刑的权利;允许被告保持沉默;非严重刑罪嫌疑,可允许无押金保释;限制刑事警察的审讯次数;建立陪审团制度,法官中立,实现控辩平衡等。
4、尊重生命权,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大幅减少死刑数量。废除一切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将死刑仅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恶性凶杀犯罪和种族灭绝犯罪。
5、立法并修改法律,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修改《选举法》,废除一切多级选举和间接选举,将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全部改为直接选举;将政协改为参议院,并直选参议员;重新修订《集会游行示威法》,废除《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将集会、游行、示威事先申请—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废除《工会法》,立法允许建立工会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制定《政党法》和《社团法》,允许公民成立各类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
6、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制定任何有违于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撤销所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禁止设立任何行政机构管理宗教活动;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废除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及相关规定。
7、废除《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法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利和反对权利;对侵犯人权的立法、外交、国防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专门的、切实的司法救济。
8、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立法保障公民出国、回国的自由权利。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废除户口制,改为居住登记制。
9、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障婴儿生命权、公民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10、重新修订《律师法》,废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确保律师成为独立的社会自治群体。
我们希望全国人大恪尽职守,不负重托,立即批准和尽快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全国民众一道合力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以此重建信用、重塑权威!
公民联署:
连署邮箱:gongminlianshu111@gmail.com
(四批公民联署,共计597人)
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书(第四批联署,共计102人)
联署信箱:gongminlianshu111@gmail.com
公民联署:
第四批联署,共计102人——
黄知昊(安徽淮南,作家,手机:18605546094)
罗 茜(湖南,维权律师,教师,手机:18873973805)
張長秋(天津,律师)
吴伟东(广东惠州,公民,手机:15815498179)
罗妙峰(广东广州番禺,影视行业从业人员)
高小木(广东,公司职员)
江南藜果(广州,艺术家,手机:13360552489)
杨贺民(北京,教师,手机:13716769230)
侯远飞(湖南长沙人,基督徒)
吕睿超(南京,工程师)
阿卜杜米吉提•杰力力(身份:维吾尔在线通讯员,手机:13241712151)
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身份:大学生,民族:维吾尔族,人权捍卫者,维吾尔在线志愿者)
穆塔力浦•伊明(北京,维吾尔族,大学生,维吾尔在线管理员)
丁振忠(廣東省汕頭市,手機:13556412181)
张长虹(天津异议人士,手机:15522290263)
张宜佳(湖南,自由撰稿人,手机15674966516)
梁 强(中国公民)
刘 健(北京,公民)
黄显龙(重庆,诗人)
潘庆松(江苏,公民)
杨天甫(成都,黑户)
朱国干(成都,公民)
何 坚(成都,公民)
杨宏伟(成都,公民)
杨 瑾(成都,公民)
杨 涛(成都,公民)
刘庭荣(成都,公民)
蒋德荣(成都,公民)
邓品轩(成都,公民)
颜邦发(成都,公民)
骆开桐(成都,公民)
王碧华(成都,公民)
骆国刚(成都,公民)
王贤成(成都,公民)
彭明贵(成都,公民)
彭开金(成都,公民)
彭天惠(成都,公民)
卢培荣(成都,公民)
李发清(成都,公民)
毛忠成(成都,公民)
毛 奎(成都,公民)
胥 莉(成都,公民)
陈伦珍(成都,公民)
余茂才(成都,公民)
邓学文(成都,公民)
吴素清(成都,公民)
周维贵(成都,公民)
周 涛(成都,公民)
张任燕(成都,公民)
刘志远(成都,公民)
李廷惠(成都,公民)
颜学成(成都,公民)
严 志(成都,公民)
缪德琼(成都,公民)
严家伟(成都,公民)
严 刚(成都,公民)
薛 蓉(成都,公民)
严家祥(成都,公民)
严芙蓉(成都,公民)
谭润阳(成都,公民)
谭文顺(成都,公民)
辜素芳(成都,公民)
卢 梅(成都,公民)
陈兴志(成都,公民)
陈 敏(成都,公民)
熊大鹏(成都,公民)
付昌碧(成都,公民)
熊克铜(成都,公民)
熊克元(成都,公民)
李建容(成都,公民)
杨卋合(成都,公民)
杨 威(成都,公民)
杨 超(成都,公民)
陈广英(湖南,公民,手机:15288155816)
柏允宽(笔名:柏青,广州市居民)
钱新利(安庆民主人士,手机:13073843709)
马贵全(北京公民)
朱嘉盛(中国公民,爱国民主人士,手机:18607314540)
陈 光(吉林长春,教师)
翰 光(旅日中国作家)
陈维健(中国公民,现居新西兰,民主自由专栏作家)
逹 爾(中国公民,现居新西兰,民主自由撰稿人)
韩荣利(中国公民,现居法国,公民记者)
张逸梦(中国公民,现居法国,自由艺术家)
王龙蒙(中国公民,现居法国,“六.四”流亡学生)
任畹町(中国公民,现居法国,79民主墙、中国人权宣言起草人)
张 健(中国公民,现居法国,“六.四”伤者)
陈惠娟(哈尔滨,公民,手机:13059021791)
黄啟军(武汉,自由职业,手机:15071197590)
王应国(武汉,公民,手机:13600181232)
孙德胜(广州,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8688458140)
李 达(上海活动人士)
雷思政(湖南澧县,自由职业者)
汪红雨(中国大陆,工人)
涂寿民(江西南昌,工人)
徐晓辉(广东佛山,公民,手机:15875767755)
段晓彬(祖籍湖南祁阳、现居深圳,商人)
盛祖湘(中国公民,手机:13063912648)
杨高峰(商丘公民,手机:13569361660)
夏世阳(深圳,公民,手机:13760141012)
吴海啸(湖北,公民)
李有珍(武汉市,退休教师,手机:15527231818)
(此批公布日期为3月19日)
附录——联署文本
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兹就期待十四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一事,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如下严肃呼吁。
我们相信大自然永恒的正义法则:人人生而自由,享有与人类尊严相称的人权和政治主权。但是,由于政治制度的不良,人类长期遭受着专制政治的戕害和专制者的奴役,而生活于专制制度中的人们则因罔知人权,忽视人权,践踏人权,酿成了无数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和历史的记录。故近代各国政治革命,无不以建设性地昭示公民权利为重大使命,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创建三年后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国际社会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系统阐述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全人类共同奋斗的目标。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和公正审判权,私人空间权和迁徙自由权,言论、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集会、游行、结社自由权和选举权等权利,通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工作权,受教育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平权,妇女儿童和少数族群权利,通称“第二代人权”。“第二代人权”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和丰富,而不是对“第一代人权”的否定。但相比于“第二代人权”,对于见证人类的尊严和神圣精神价值而言,“第一代人权”显然更基础、更重要。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国务院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2月28日予以批准;但1998年10月5日国务院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14年有余,仍没有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第一代人权不能确立,则第二代人权事实上也难保障。今日中国之两极分化、社会断裂,规模巨大的弱势群体遭到广泛的社会排斥,生存艰难,绝非偶然。
尤需强调的是,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落后于人类主流文明步伐,已显而易见。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法与之衔接,由此逐步顺应世界潮流、建成现代政治文明,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之一,也应成为人民主权下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捍卫和实施全人类“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全国人大不应再有任何延误。
中华民族自古深受专制统治之荼毒。历代司法制度的野蛮和官吏的横暴昭诸史册;文革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更是登峰造极;最近十年人权保障的巨大退步,亦令有识之士痛心疾首。在当今信息化、全球化时代,民智已开,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代中国的紧迫要求!
毋庸讳言,我国自拟的人权标准远远落后于世界公认的最低人权标准。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远不具备与常任理事国地位相匹配的引领性的价值规范和司法程序实践,我国的人权状况拉低了人类文明的整体水准,也将中国人民置于一种尴尬屈辱的境地。这种状况再也不容存续下去了!它每存续一天,就令每个中国人多陷一天险境,多受一天侮辱。中国大陆此起彼伏的强拆惨剧、劳教丑闻、文字狱等等,都是有力见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髓在于:以独立法治限制和管束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各国政府均负有义务促进人类自由、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通过切实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推进,化应有权利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呼吁:
敦请全国人大履行应尽的职责,立即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普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行。
为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在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后,在立法方面得以切实推进,我们郑重建议:
1、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各级人大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撤销《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规定,改新闻出版审批制为登记制。
2、立法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废除未经法院审理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将强制戒毒、强制教育等攸关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纳入司法框架;取消行政拘留;取消各地政府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废除共产党内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制度;修改《监狱法》,取消强迫或强制劳动改造。
3、保障司法独立,立法限制警察的超级权力,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将限制人身权利的决定权交与法院,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搜查、拘留、逮捕;任何公职人员不得进入民宅或民用设施随意登记或检查;修改《刑事诉讼法》,废除其第73条及相关内容;自拘留之日起律师皆可出现在讯问现场,确保讯问的全透明,追惩一切刑讯逼供者,确保公民免于酷刑的权利;允许被告保持沉默;非严重刑罪嫌疑,可允许无押金保释;限制刑事警察的审讯次数;建立陪审团制度,法官中立,实现控辩平衡等。
4、尊重生命权,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大幅减少死刑数量。废除一切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将死刑仅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恶性凶杀犯罪和种族灭绝犯罪。
5、立法并修改法律,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修改《选举法》,废除一切多级选举和间接选举,将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全部改为直接选举;将政协改为参议院,并直选参议员;重新修订《集会游行示威法》,废除《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将集会、游行、示威事先申请—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废除《工会法》,立法允许建立工会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制定《政党法》和《社团法》,允许公民成立各类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
6、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制定任何有违于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撤销所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禁止设立任何行政机构管理宗教活动;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废除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及相关规定。
7、废除《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法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利和反对权利;对侵犯人权的立法、外交、国防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专门的、切实的司法救济。
8、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立法保障公民出国、回国的自由权利。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废除户口制,改为居住登记制。
9、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障婴儿生命权、公民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10、重新修订《律师法》,废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确保律师成为独立的社会自治群体。
我们希望全国人大恪尽职守,不负重托,立即批准和尽快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全国民众一道合力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以此重建信用、重塑权威!
公民联署:
连署邮箱:gongminlianshu111@gmail.com
(四批公民联署,共计5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