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被告人分别是四名在押的何霞(女)、刘强、周修刚、李勇,和五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邓玉芳(女)、何小萍(女)、吴莲英(女)、晏永红(女)、刘孟加全部到庭,接受审判。五名律师辩护人和十多名公民辩护人到庭给各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成都周边群众约200人前来旁听学法,最初法院只给被告方20张旁听证,后有五六十人被允许进入了法庭,但据说夫妻两均被羁押的何霞的母亲也没有能获准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没能进去的围观群众只好在庭外等候庭审结果。
案件从上午十点,开始,中午11点半休庭吃饭,下午2点半才复庭,一直审到晚上7点45分,匆忙的审到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据到庭参加旁听的群众说:从庭审调查和质证中可以清晰的看出:这个案子从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一直到今天的庭审辩论结束,整个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无法保证本案的“程序公正”
审判长开庭时还告知大家:今天请来了40位崇州市人大代表参与旁听。
群众说:所有辩护人一致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一致认为是施工方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他们阻挡挖掘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土地)不受侵犯,并一致提出,涉嫌犯罪的是施工方,他们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所有被告人均指控警方在8月1日 抓捕他们时,没有出示传唤证,并有人受到殴打,警方还威胁他们,”要枪毙他们的孩子“要在笔录上签字。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被告人孩子,也当庭自认办案警察对他进行殴打,并导致他手臂脱臼。
被告人晏永红的辩护人幸清贤,据此也一再向法庭提出要求启动证据排除程序,但审判长置之不理,强行加快审理的速度,使得众辩护人根本无法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也无法充分的辩护。
即便如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各位辩护人也向法庭显示了本案的非法性,辩护人一致认为:本案是彻底的编造事实,诱导抓捕。
首先,本案施工单位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强行推毁各被告人的承包土地,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征地批文和施工许可证,作为损失程度的证据”鉴定结论“其机构和鉴定人员均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提供鉴定的材料居然仅仅是施工单位的一份情况说明。
再有,多位辩护人均提出反驳证据,证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征地批文,信访答复,以及报案记录等证据是伪造的。
案卷中的每个被告人供述、很多的证人证言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也存在大量的虚假成分。
传唤到庭作证的两位警察,一位是当地派出所所长,一位是从头到尾办案的警官,他们当庭的证词在时间上与案卷中的时间严重矛盾,公诉人对所有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均没有进行辩论,甚至对于庭审中众辩护人指办案机关涉嫌伪造证据,公诉人也不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但就是坚持所有被告人有罪,一副”说你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的态度。
更奇妙的是:本案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所有证据,没有一样是针对被告人是否有”聚众“这一事实的。没有组织者,也没有积极参加者。
甚至,在辩护人幸清贤询问一被告人时,该被告人当庭指正在被羁押期间,除了办案机关的人员外,多次有不明身份的人员,自称是政府派来的,劝他认罪,说只要认罪他们就放人。
这一答复,立即引起众位律师辩护人的重视,并当庭要求审判长立即调取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和回见记录,同时提出介于本案有如此严重的破坏司法行为,在查清此事之前要求中止审理,但审判长并未同意,继续走过场。
休庭后,参与旁听的人和几位辩护人对本网信息员表示:这事估计无法查清了,因为如果不立即去调取这些监控录像有可能被删除,然后给你们说没有监控录像,回见记录也有可能被修改。
几位旁听群众发出声音表示:看来崇州公检法打算一起联合来再次制造冤案,要强行给这些村民定罪判刑。很多群众后来问律师,感觉如何,律师不好之言,但律师说,他们坚信所有被告人均无罪,而且办案人员涉嫌伪造证据罪,等多项罪名,但对于判决结果律师不好明言,只说如果被判罪,就坚决申诉到底,有律师表示这案子如果被判罪,我拼着我律师证被吊销,也要帮助他的当事人上诉,申诉到底,哪怕到最高院。
本案从2012年7月12日 推土机开来推毁村民们土地的时候,他们多次报警,警察也曾经到过现场,而且是让对方赔偿村民损失,但”受害人“却一直没有赔付,因此村民挡获他们的推土机要求赔偿,还要求警方拉起警戒线,但警方均为做任何处理也没有给他们出具刑事案件受理回执单,而8月1日 早晨 ,”受害人“再次来抢挖机机的时候,与村民发生争执,”受害人“10点30左右报案,11点38分就已经到成都去将正在省政府上访的几名正在向省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的村民抓捕归案。而且有证据证明在装载机被挡获现场在还没有报案以前,警方就早已准备好摄像机来摄像,这充分说明该案就是诱惑办案。
在如此清晰的证据情况下,多位律师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当庭释放被告人,均未获审判长准许,律师申请到庭接受质询的多位证人均未获审判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