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农民谢惠蓉,收到成都市中级法院下达的裁定,对他们诉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受理的理由居然“指鹿为马”。
原告谢惠蓉(电话18782077102)等七位农民,明明起诉的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6日 作出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2007】62号)》批复的有效期是多久,从什么时间起到什么时间止的政府信息。
成都中院却以:“因土地征用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的专属权利,该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
无奈的农民们只好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惠容,男,1947年2月2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3栋3单元3号。电话:18782077102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惠凤,女,1953年8月15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1栋1单元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惠勤,女,1963年10月24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2栋3单元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惠伦,男,1955年2月16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1栋2单元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会忠,男,1958年3月16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3栋3单元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直华,女,1977年1月25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秀,女,1950年12月7日 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号。
法定代表人:魏宏 省长
上诉人谢惠容等人因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7日 作出的(2013)成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确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黑白颠倒,是非混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2013)成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
二、判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案或者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提审本案。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承担。
事实及理由: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下发后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上诉规定,上诉人谢惠容等人因涉及其自身核心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上诉人2007年7月16日 作出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2007】62号)》批复的有效期是多久,从什么时间起到什么时间止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和予以答复,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提供与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以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7)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法案。
然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黑白颠倒,是非混淆,采用赵高氏“指鹿为马”的恶劣手段,以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拒绝提供逾期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被起诉主体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而不顾“宪法”与法律之尊严,故意认定为是“因土地征用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的专属权利,该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这是一审法院相当荒唐而又十分武断的伎俩,是有损依法治国的违”“宪法”行为。本案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职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而被上诉人“拒绝提供,逾期不予答复”不作为的诉讼,而并非是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的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之诉。是否被告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就可以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之尊严,而不予受理此案。
由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提供及逾期不予答复的不作为的诉讼,故意认为是对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复”行为的司法审查之起诉,故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剥夺上诉人谢惠容等人的诉讼权利,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故意歪曲上诉人的诉求,将明确表达的对被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牵强附会扯到是对四川省政府的征地批复文件的专属权不满提起的诉讼上去。从而不予受理,完全是对上诉人诉求的曲解,必须纠正。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依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因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释【2011】17号)》的规定,公开公正地裁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谢惠容
谢惠凤
谢惠勤
谢惠伦
谢会忠
谢直华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