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去年以来,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然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以管道有跑、冒、滴、漏为由,逐步对管道进行了一户一表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对每个用户收取2千至3千多不等的改造费,如不改造就采取分段供水甚至断水断气以及其他歧视性政策,致许多低收入家庭陷入窘境,甚至无力支付。而天然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收费的依据是青白江物价局青价字﹙2005﹚35号、﹙2004﹚35号、﹙2010﹚30号、﹙2011﹚142号文及批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施工图预算包干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工程安装中的城市道路占道费、绿化赔偿费、交通管辖道路占道开挖费及恢复费等一切赔偿费,土建工程气表装置等费用。
自来水和天然气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理应由社会成员共享,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只是代为管理经营,而政府却将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企业化,实行垄断经营,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用户在使用自来水和天然气的过程中,已经缴纳了水费和气费,没用理由再对管道的改造进行投入。如果要投入,就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
物价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对物价进行监督管理,对天然气、自来水管道改造没有具体定价权。是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因此,吴俊梅向青白江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全文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吴俊梅
住所地:青白江区红阳怡湖西路89号
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
法人代表:汤跃国 局长
住所地: 青白江区怡湖西路21号 电话028—83613551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青价字﹙2004﹚35号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2005﹚35号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2010﹚30号文件》及批复。
事实与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 的关系,是货物买卖关系,不是股东关系。“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 的管道的所有权人是“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上述文件,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缴纳改造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侵犯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上述抽象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吴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