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江滨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3年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建达安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向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郭瑞根支付建筑工程款583920元。根据双方当时的结算,建达公司尚欠郭瑞根建筑工程款本息70余万元。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春林向郭瑞根承诺,将于近期悉数还清所欠本息。
但此后,龙春林即避而不见郭瑞根。3月3日,郭瑞根偶尔碰见龙春林,便扯住其催讨欠款。因龙春林理直气壮地否认其所欠债务惹怒了郭瑞根,双方发生了口角并推搡拉扯。约一个半小时后,郭瑞根及其儿子和侄子将龙春林拉扯到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请求警方解决这一债务纠纷。
令郭瑞根意想不到的是,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郑森林和该区综治办主任易云进很快就赶了过来,恶狠狠地指着郭瑞根的鼻子训斥了一番:“你怎么还有资格去问龙春林的账呢?不是全部抹掉了吗?”郭瑞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债权人自己都不知道,那么,谁有权力帮助债务人抹债呢?
这时,龙春林的父亲便拿出了一张盖有综治办公章的条子。这是一张郭瑞根2013年2月5日出具的工程款领条,综治办竟然擅自在该领条上“批示”——“ 经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支付郭瑞根最后一次58.3920万元后,郭瑞根不能再去找龙春林(建达公司经理)追要在基建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利息)。”
郭瑞根这才知道自己的70多万元债权竟然被该综治办一笔勾销了!该综治办只是宜春市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的一个“维稳”机构,未经债权人同意或委托,它有权帮人抹债吗?习近平说以宪治国,违宪必究!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债权也是财产的一种。那么,作为“维稳”机构的综治办无故抹掉自己70多万元债权,不是严重地侵权违宪吗?
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郑森林和该区综治办主任易云进见郭瑞根一口咬定综治办无权帮人抹债,当即就“决定”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对郭瑞根的儿子和侄子行政拘留10天。郭瑞根仍不妥协,仍然坚持综治办无权帮人抹债的主张。郑森林和易云进扬言:同意抹债就放人,否则……
2013年3月12日,郭瑞根的儿子和侄子行政拘留期满的前一天,开发区公安局竟然以龙春林家属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为依据,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将其转为刑事拘留。郭瑞根愤怒而无奈地说,郑森林和易云进肯定是得了龙春林好处才如此卖力地帮他抹债!至此他才明白,综治办有权“维稳”,有权抓人,所以,也就有权帮人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