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行政乱作为 被提起行政复议(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敏报道)去年以来,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然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以管道有跑、冒、滴、漏为由,逐步对管道进行了一户一表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对每个用户收取2千至3千多不等的改造费,如不改造就采取分段供水甚至断水断气以及其他歧视性政策,致许多低收入家庭陷入窘境,甚至无力支付。而天然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收费的依据是青白江物价局青价字﹙200535号、﹙200435号、﹙201030号、﹙2011142号文及批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施工图预算包干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工程安装中的城市道路占道费、绿化赔偿费、交通管辖道路占道开挖费及恢复费等一切赔偿费,土建工程气表装置等费用。
自来水和天然气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理应由社会成员共享,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只是代为管理经营,而政府却将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企业化,实行垄断经营,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用户在使用自来水和天然气的过程中,已经缴纳了水费和气费,没用理由再对管道的改造进行投入。如果要投入,就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就像到餐馆吃饭,给了饭钱,不可能再给碗钱、桌子钱甚至门面的装修钱。

物价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对物价进行监督管理,对天然气、自来水管道改造没有具体定价权。是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因此,用户吴俊梅向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全文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吴俊梅
住所地:青白江区红阳怡湖西路89
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
法人代表:汤跃国          局长
住所地: 青白江区怡湖西路21       电话02883613551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青价字﹙200435号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200535号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201030号文件》及批复。

事实与理由:
20041118,被申请人下发了《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青价字﹙200435号、2005年下发了青价﹙200535号文件》2010 9 10 日,被申请人下发了《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价局青价﹙201030号文件》批复、。上述文件要求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然气公司、青白江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的用户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区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 进行管道改造过程中,必须缴纳2千至3千多不等的改造费。否则,“总表后端的气损由没有参与一户一表整改的用户全部承担,同时总表后端用户每月的抄表收费由没有整改用户自行承担”,或者“分段送水、甚至断水断气”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 的关系,是货物买卖关系,不是股东关系。“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 的管道的所有权人是“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上述文件,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区天然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缴纳改造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侵犯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上述抽象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吴俊梅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