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

芜湖朱安武不服公安行政拘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4月23日,芜湖朱安武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作出的芜镜公(汀)行罚决字【2013】021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13年2月10日,被告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作出芜镜公(汀)行罚决字【2013】0213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拘留10日;并称查明:“朱安武分别于2013年2月8日非法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扰乱了当地单位秩序,且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朱安武认为,该公安机关的错误明显:



首先,所谓“非法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语焉不详。公安机关没有指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也没有列举在中南海周边上访的事实。



其次,所谓“扰乱了当地单位秩序”,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指出被扰乱单位的具体名称,也没有指出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表现,故难以令人信服。



再次,公安机关认定,朱安武的行为“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但朱安武并没有见过该“训诫”。退一步说,即使有训诫,只能说明其情节轻微,才给予训诫。



第四,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公安机关作出公安处罚决定后,未通知朱安武的亲属。公安机关辩称,朱安武已经电话通知家属了。但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朱安武通知家属了。通知受处罚人家属系公安机关的职责。无论朱安武是否通知家属,也不能免除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



朱安武希望法院能指出公正的判决。在此之前,朱安武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芜湖市政府作出芜行复字【2013】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对本机关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朱安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