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王天怒报道)浙江省临安市於潜良种场退休工人刘起于去年4月1日去世,终年89岁。刘起死后,临安县人事局根据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国家一次性给予其家属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20个月的死亡抚恤金。刘起生于1924年,原来是国民党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工作人员,1948年济南战役后被共产党收编,随后南下,在浙江省於潜县(后并入临安县即现在的临安市)民政科任科员。“四清”运动时,刘起在山东的弟弟被当作“特务”判了十多年刑,刘起受到株连,被打成“反革命”开除公职,下放到农村“改造”。
文革结束后,刘起的弟弟平反,山东省高级法院宣布其无罪,但因弟弟受株连的刘起却还戴着“反革命”的帽子。经刘起多次上访,临安市政府才安排他到於潜良种场当了一名工人(如果不无辜受株连,刘起到退休时最起码是个副厅级干部),临死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4032元。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刘起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该是83640元。但是,临安市人事局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批复》即(2012)13号文中,只给了30720元,该批复所依据的文件是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而该文件早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中已被明令废止。
刘起的妻子汪雪妺发现被愚弄后,即找临安县人事局反映,但得到的回答是“农场(即於潜良种场)有困难”。2012年5月18日 和10月26日 ,汪雪妺先后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国妺写信反映。杭州市人社局打电话给汪雪妺的女儿,他不提用废止的文件胡弄退休工人的错误,而是说2013年初有新的政策出台,届时会予以补上。但2013年四个多月过去了,补钱一事一点动静也没有,对方所给的电话无法打通。汪雪妺担心又是在胡弄她,于4月11日 向浙江省人社厅和杭州市人社局同时寄出了申诉书。下面是汪雪妺寄给杭州市人社局的申诉书:
附:申诉书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是临安市於潜良种场已故退休工人刘起的妻子汪雪妹。刘起
于2012年4月1日 去世。4月9日 ,该市人事局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批复》(2012)13号文中,按刘起生前月基数工资1536 (含退[离]休人员提高待遇费、粮油补贴、省职岗位津贴、工改增资、教护龄津贴、10%的浮动额),给予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
临安人事局给予刘起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是根据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规定作出的。据查证,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全称是《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46号、(1994)财行229号},是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文件的。“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即《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已于2008 年6月18 日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宣布废止,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已于2008 年8月12 日、杭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已于2008年9月12日 转发此文件,各地应当遵照执行,因此临安人事局根据已经废止的文件作出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这条规定,刘起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数应该是4032元,20个月合计为83640元。据此,临安人事局还应补发我40920元。我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得到的答复是“农场(即於潜良种场)有困难”。我想,农场有困难不能克扣退休工人的死亡抚恤金吧,何况用被国家明令废止的文件来愚弄退休工人,这样的做法实在是太过份了!去年5月18日和10月26日 ,我曾先后来信向贵局反映临安市人事局克扣我丈夫死亡抚恤金的问题,贵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女儿,说抚恤金是要补的,但要等2013年新的政策出台后再补。现在已是2013年4月中旬,我丈夫刘起去世已经一年多了,但该补的钱一分也没有补给我,当时给我的电话也打不通,这是不是又在愚弄我?我并不是在等什么子虚乌有的新政策,而是要求政府不要用作废的文件来欺骗我这个老太婆。我期待着公正的答复。
此呈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诉人汪雪妹
附:
1、临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
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批复》(2012)13号文
2、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以及浙江省、杭州市转发该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