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定于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刘桂芹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合同案。该案的判决,将对已签订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合同者产生重大影响,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2002年7月5日,刘桂芹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事处(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城镇个体劳动者申请缴纳养老保险合同及存放档案合同书》。该合同第五条规定:甲方(刘桂芹)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后,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持本人档案、户口、身份证、保险手册到乙方(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乙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甲方计算养老待遇。
刘桂芹履行了该合同的全部义务。2013年4月12日,刘桂芹到达了合同规定的退休年龄,要求社保局依照合同第五条规定,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但社保局拒不履行,违反该合同第五条规定。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天桥区办事处系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内设机构,依法应当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刘桂芹起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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