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疾风报道)本网信息员近日获悉:4月16日,湖北襄樊访民王有华遭到当地一伙不明身份人士从家中带走,关押在襄樊当地一个不知名的黑监狱里10天后。到4月24日。王有华女儿沙沙才接到樊城区分局开出的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处罚决定书说:被处罚人,王有华,女,生于1961年4月2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104202740。家住湖北襄樊县双钩镇东街555号。
现查明,2013年4月4日及2013年4月12日王有华先后两次串联他人到陕西省富平县温泉河生态公园基地闹访,不服从当地工作人员管理,扰乱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
以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某条某款某项规定,现决定对王有华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0天。
为此,本网信息员电话采访王有华女儿沙沙,听她说,公安局所谓的“扰乱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她母亲王有华与朋友在清明前后前往陕西省富平县温泉河生态公园基地给习仲勋扫墓,这是一个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怎么就“扰乱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服从当地工作人员管理”与“闹访”之说,也是编造的,没有道理的。就算这些道理都成立,为什么当地有关部门在当事人遣送回来之后,要先把人带走关了十天黑监狱之后,再把人拘留10天。政府有关部门这么做,不是带头犯法吗?
图:王有华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