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云华街的胡耘的父母已年近八旬,因儿子被非法抓捕入狱,两千多万的财产化为乌有,告状无门。从4月9日 以来,老两口每天都穿着印有“冤”字的状衣,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委、省政府门口以及春熙路、天府广场等地摆摊乞讨,并向公众喊冤,引得路人驻足围观,并纷纷解囊相助。同时,胡耘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
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南中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确定国家赔偿义务人南部县人民法院赔偿受害人胡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6,785.00元;
解除扣押在案的胡耘的全部合法财产;
南部县人民法院在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南部县富利镇公开向胡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2006年底,南部县因在嘉陵江修电站,政府招商引资,引进外地人投资砂石,同意在光华乡大洲坝修路,建堆码场,把旱河坝的砂石转运到电站水位线以上生产、销售,以此带动部分失地村民投入砂石经营。胡耘应招来到南部县,先后投资800多万元,先在光华乡大洲坝村建起了宏达砂石厂,并向水务局缴纳了开采出让金和税费。后又在富利镇2村,将一个荒凉的滩涂,打造成了用于生产、修船、造船、堆放销售砂石,且极具开采价值的场地。此时,县水务局决定,分标段拍卖河段。因胡耘拒绝向水务局领导行贿,在拍卖河段时流标。胡耘所在的七标段,被一个叫张景义的人拍走。
胡耘在被关押了100天,无罪释放后,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国家赔偿。2013年1月9日 ,南部县法院作出﹙2013﹚南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1、南部县法院按201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0日的标准向赔付请求人胡耘支付赔偿金。并向赔偿请求人胡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2、驳回赔偿请求人胡耘关于财产被扣押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2,717.472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3驳回赔偿请求人胡耘关于律师费8.5万元和诉讼旅差费3.5万元的国家赔偿。
胡耘不服南部县法院的赔偿决定,于2013年1月22日 ,向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请赔偿。南充市中级法院以﹙2013﹚南中法委赔字第1号维持原判。
为此,胡耘年近八旬的父母每天穿着印有“冤”字的状衣,风雨无阻的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春熙路、天府广场等地摆摊乞讨,并向公众喊冤。老人相信,上帝会秉持公平正义,惩治邪恶,还儿子公道。
胡耘电话 1389089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