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星期二

四川张修行18年冤狱申请国家赔偿如登天之难(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宏报道)63,张修行老人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但却被拒之门外,老人含泪向本网信息员倾诉:
     
他于1957年在学校教学岗位上被错划右派分子,于1965年被开除公职,与另一位老人(现已去世也是老师,被被错划右派后又被开除公职)李再兴,一起议论了一些对当时政策和对共产党不满的言论,并虚设了一个“民主党”并让另外两人写了“入党申请书”后又烧毁,之后于1975年被仪陇县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张行修无期徒刑,判处李再兴有期徒刑20年。
  
二人一直不服,申诉,于1988年仪陇县法院以原判决部分定罪不当,撤销原判决,改判张行修有期徒刑18年,李再兴有期徒刑15年。二人还是不服,继续申诉,分别于1988年和1985年刑满释放,释放后他们继续申诉,于2004819仪陇县法院再审改判二人无罪。
   
张老先生提供的赔偿决定书上记载:2006年当地政府给二人落实了政策,分别补发工资6万多元,按照教师退休处理,二人依据无罪判决书,多次找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均被口头驳回,2010121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张行修、李再兴于次日又书面向仪陇法院申请依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要求赔偿18年冤狱,精神损害,身体健康损失等,仪陇法院和南充中院均以: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以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发生在这之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而拒绝赔偿。

就这样的赔偿案,《南方日报》 2001411曾经对另一类似案件过报道,报道引用了一些专家的话,报道37年前的发生在四川的一宗冤案后涉案9人均被判无罪后申请赔偿的情况,报道中说:专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刑事赔偿案,应由原判法院对九人进行赔偿。
  
报道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主编的《司法侵权损害赔偿》一书,第六章的一段话:“ 刑事赔偿”的“对不予赔偿范围的一个重大误解”一节中写道:“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不予赔偿,而是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实务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甚至法院的司法赔偿委员会对在赔偿法生效前发生的司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争议,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由而驳回,这是错误的。”“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剥夺司法侵权受害人索赔的权利。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仅指赔偿范围、方式、标准等方面。”至于谁来处理国家赔偿争议,该书明确指出:“自从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原来具有处理司法侵权赔偿争议的机关已不具有这项职责,处理职权统统由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来行使,而且,无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还是之后。”

南方日报的记者还采访了一位资深律师,律师的观点是:这样提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赔偿案,属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显然属于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即原判法院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注: 老人张行修,男,1931年出生,另一位李再兴,男,1929年出生,已经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