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任长霞报道)昨天(6月26日)晚上约11点,林炳兴、刘建新、陈依香、刘玉钗、胡淑媛、蒋碧秀、吴京、吴发胜、林依妹、林福淑、熊凤莲、卓道明等福州19冤民全被北京朝阳分局拘留3天,罪名是“寻衅滋事”。
福州19冤民个个身负冤屈,通过正常上访途径反映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被逼无奈才于25日晚8点,乘夜到北京美使馆官邸“奥巴马信访办”喊冤告洋状。但并未闯进使馆内,只是在使馆前抛洒传单上访喊冤,整个过程也仅仅持续几分钟时间就被执勤武警控制。
在事发后不到1小时,福州驻京办就到朝外大街派出所活动。显然北京朝阳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决定对19冤民刑拘,幕后存在当地政府报复迫害冤民的直接因素。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类型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19冤民告洋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首先,行为发生在夜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轻微的;
其次,行为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三,行为并无任何暴力或威胁手段,他们只是上访喊冤。第四,无犯罪动机,既没有满足取乐的动机,又没有不健康的意念。
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有冤没有申,只要有错没有纠正,甚至只要有疑惑没有解决,就可以行使公民的申诉权、说话权、上访权。19冤民哪怕天天上访也是公民的权利,只是出于无奈,才选择喊冤告洋状。
19冤民的行为事实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也没有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几种客观情形。显然当地政府不是去解决19冤民所反映的问题,真诚地沟通思想,而是借助特权以剥夺自由的手段,以达到阻止冤民继续上访的目的,是非法的,不得人心的。
现福州19冤民家人,敬请各界高度关注北京警方首开对上访人集体拘留后续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