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6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何永飞送达受理通知书,其诉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依法立案,编号:(2013)通中行初字第0025号。
2012年5月21日,何永飞的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所偷拆,非法占用土地并违法施工。何永飞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请求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但该局予以推诿。2013年5月20日,何永飞向南通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南通市政府5月23日收到申请书,5月27日就迅速作出通政复告【2013】132号 行政复议告知书,称:“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2009】76号)第五条的规定,你举报的房屋毁损事项,国土资源部门已进行了答复,如你对该部门的信访答复行为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作出答复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何永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何永飞认为,其房屋被偷拆,土地被侵占,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该应当依法处理。但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何永飞向南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其错误在于:
首先,被告市政府依然将“举报”与“信访”混为一谈。何永飞要求国土部门查处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非信访。信访与举报明显不同。对信访处理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对举报处理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举报土地违法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处理,而不是按《信访条例》处理。显然,被告市政府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