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安徽法院以“冲抵”方式不按生效判决书执行(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龙山村叶扳组的邓文娟,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早在20041116安庆市中级法院(2004)宜民一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就已经尘埃落地,可法院却在执行中将16626元冲抵给原审原告,理由是原审原告主动返还共同债务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邓文娟有利。而邓文娟则强调,欠银行的款在诉讼期间返还是夫妻共同还款,岂能在法院判决生效,准许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从应分割给自己的财产中冲抵,故为此不服法院的执行,其母亲胡美珍受委托申诉,三赴北京最高法院申诉,更是经常到安徽省高级法院处申诉,历经九年申诉,迄今无果。

据胡美珍反映,其女儿邓文娟女士的离婚及分割财产一案,20031210安庆市郊区(现宜秀区)法院(2003)郊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判决书中亦有详细内容,但历经二审、再审,该判决书才经20041116安庆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4)宜民一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判决才生效。因此邓文娟女士与原审原告的夫妻关系自送达(2004)宜民一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时才解除,邓文娟女士虽对判决中财产分割不满,但也不想纠缠,只是希望法院执行判决就行了。在二审判决后的2004112邓文娟曾申请法院执行,后因再审而停止执行,(2004)宜民一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邓文娟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却以原审原告返还了欠安庆市商业银行寿庆支行贷款30000元,冲抵了邓文娟的16346.2元。

此贷款在生效的安庆市郊区(现宜秀区)法院(2003)郊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页和第五页间以“原告在安庆市商业银行寿庆支行贷款30000元,被告邓文娟对此已知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邓文娟认为该款由原告程**私自使用,是其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能影响共同债务的认定。”故判决第四项中有对该笔贷款双方共同偿还。

对此邓文娟与代理人母亲胡美珍不服,因为原审原告于20031230还贷款时,(2003)郊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邓美娟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既然法院以夫妻关系存在,邓文娟知情原告贷款为由认定该笔贷款30000元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邓文娟认为该款由原告私自使用为放弃权利,那么原告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以自己的财产返还该笔贷款也应按夫妻共同偿还处理,法院岂能对类似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胡美珍为女儿邓文娟不服执行的案件以六七十岁的高龄长期到安庆市中级法院、安徽省高级法院及人大申诉,并三次赴京到最高法院申诉,于20121116获(2012)皖执监字第0015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函)》,该函中承认原告的“还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可视为夫妻共同清偿,但在判决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的情况下,原应由你向银行偿还的部分应当由你向程**支付。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安庆市宜秀区法院按对价从程**应支付给你的48626元款项中冲抵16346.2元的做法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你要求恢复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你息诉服判。”

对此,邓文娟与其母胡美珍并不认同,认为安徽省高级法院包庇下级法院,未依法监督下级法院依法办案,故不会按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希望息诉。迄今为此,法院尚未给邓文娟提供执行裁定书,仅提供了案件卷宗面的复印件,显示归档日期为2006109,结案日期为20051216,执行结果:执结。看来此复印件就被法院作为执行裁定书提供给当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