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星期六

何剑明收到海南三亚市政府违反事实的行政复议决定(图)




(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627,加拿大籍华人何剑明收到三亚市政府对他的行政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决定答非所问,判非所诉,严重违反事实作出决定。
  
何剑明先生说:20133 19 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何剑明作出了: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7号、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8号、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9号共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三十二条规定。
  
先生不服,于2013514通过特快专递向三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先生的行政复议内容是:复议请求:依法确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3319作出的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7号、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8号、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20133 19 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何剑明作出了: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7号、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8号、三综执(凤凰一中队)罚决字[2012]99号共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三十二条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该法已经于200811废止。不能用于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做的调查取证可以已经足以证明:该地块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调节,该法开篇就已经明文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而被处罚人建筑物所涉及的土地至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且是在2005年就已经建造完毕,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调节范围。

故请求三亚市政府依法确认三亚市综合执法局说作出的上述三个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而三亚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内容却是:申请人诉称:1、如果要对房屋进行拆除,应该将第三块的六幢房屋全部拆除,而不能只拆除他的房屋。2、该房屋是王堂良骗取申请人投资建设的,跟王堂珍没有关系,被申请人人认为该房屋是申请人于王堂珍共同投资建设是错误的,3、海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已被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确定是伪造的,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目前,何剑明打算立即向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