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刘桂芹诉济南社保局案,市中区法院第二次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18,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审理刘桂芹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案(简称社保局)第二次开庭。前一次开庭是614,因被告社保局拒不到庭而休庭。

200275,刘桂芹与被告社保局签订了《城镇个体劳动者申请缴纳养老保险合同及存放档案合同书》,第五条规定,女50岁退休。现在,刘桂芹到了退休年龄。但被告社保局认为,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鲁人发【201283号文件规定,刘桂芹同志应在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原告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首先,被告社保局没有出示原件,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其次,83号文件的结尾注明:“此件不予公开”。恰恰说明此文件属于内部文件,对外没有约束力;第三,该文件的签署日期为2012730,而被告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200275。法无溯及力,况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规章,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倪文华要求被告出示83号文件。法官竟然说,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的。倪文华提出异议,法官没有看到原件怎么知道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呢?法官说,被告与原告没有仇,没有必要做假。倪文华再予以反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出示原件,与是否有仇无关。倪文华指责法官明显偏袒被告。法官不得不问被告为什么不提供原件。被告社保局称:“原件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我们从该厅复印来的。”倪文华立即指出其谎言,该文件的抬头载明发给“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被告是其中之一,怎么可能没有该文件呢?

刘桂芹诉济南社保局一案,涉及广大退休工人的重大利益。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判决,后果极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