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红岳报道)2013年6月18日,西昌失地农民张桂花第n次拿到西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张桂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意见书中继续违背事实,忽悠实地农民》
2008年5月12日,她与同组的农民到省政府上访,被西昌当局以“老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10天。
2009年5月2日,她与同村村民代表曾光秀、王启蒙、彭凤华四人到北京上访,因在联合国难民署举牌要求保护基本人权,被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分别以“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5天。
9日被接回西昌,直接送往看守所又同样的事由,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34天后,以罪行轻微为由不予批捕释放。但同村村民曾光秀却直接被送去劳教了1年,还多了几天才释放回家,光秀是她们村民中唯一一个大学生。
这么多年,她不停的代表500多名村民上访,光信访答复就是一大摞,可他们的信访诉求却一个也没能解决。她们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没了土地,人员没安置,社保医保没人管,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到位。
据张桂花说:她们征地其实从九十年代就开始了,由于当地农民老实又没文化,被欺凌的够呛,从2002年起,西昌政府进行了数次征地,但农民从未看到任何手续,拿到的补偿款与实际政府报的只是九牛一毛。
张桂花向本网信息员解说了信访回复的猫腻,张桂花说:《关于张桂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在征地程序调查一节中所说的严重与事实不符,答复刻意回避了关键事实,答复中提到的“征地报件”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征地程序规定,但明显是后来编造,报件中所附所有文件均无法证明“明确告知了村民,并征求了村民的意见,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获得村民的首肯”。
对照信访答复,张桂花向信息员解说道:报件中《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虚假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一、第一份于2006年4月24日所签的协议上所记载的征地批文文号分别是[200]341号,而征地批文号是【2006】341号,如果说是“笔误”那么从时间上看,【2006】341号征地批文作出的,作出的时间是2006年7月11日,那么所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是针对这个【2006】341号征地批文所签,该协议分明是虚假的, 理由是:协议是在2006年4月24日签订的,请问西昌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是如何知道7月11日国土资源厅作出的【2006】341号征地批文的?
第二份“协议”同样是在5月30日签订的,而使用的征地批文同样是341号,此时国土资源厅并未作出该批准文件。
根据2009年12月29日西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西郊乡长安村部分村民的信访回复》中调查认定这次征地涉及西郊村二组集体土地104.42亩,而两份伪造的征地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土地却是158.372亩,如果这两份协议中多余的土地已经被倒卖,签订这两份协议的相关官员已经涉嫌非法非法倒卖土地罪,“我已经在新的信访复核申请书上,请求西昌市政府将涉案人员移送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张桂花说。
《关于张桂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无视以《听证告知书》代替听证程序着一违法事实。
报件中只有一份《听证告知书》,既没有证明该告知书曾经向村民公示的证明文件,也没有实际召开听证会,而仅仅由后来因涉嫌倒卖土地,为了保护其他官员,被当局以职务侵占罪“保护性”判刑一年的组长朱兴友签名放弃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组长刑满释放后,又继续为该组组长。
事实上,2006年1月16日只是由西昌市西郊乡副乡长刘文凯带了几个工作人员来召开过一次村民大会,口头宣布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因全体村民质疑,不同意而没有作出过任何记录就草草收场。
很显然这份听证告知书是后来相关官员勾结村小组长朱兴友而违法偷偷的作出的。
征地程序调查情况说:2006年2月10日制定并下发了《西昌市2006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宁远片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与《听证告知书》对照可以看出,该协议是违反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征地必须进行听证,征求村民意见,而2006年1月16日才作出《听证告知书》、2月10日就已经作出了(方案)难道西昌市政府能预测农民们会放弃听证权利?如果真的是所有村民自愿放弃听证权,又如何会出现后来2010年实施用地行为时村民长达3、4个月坚守土地的行为?村民们如此强烈的反对本身就已经说明征地行为存在严重的问题。
二、《关于张桂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调查情况完全是编造的
即便按照“答复”中认定每亩土地1804元/亩土地有效,又按照乘以30倍后每亩耕地补偿安置费为54120元/亩计算,根据【2012】川凉中民终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长安村二组按每亩6000元的标准对张桂花被征的0.59亩土地进行了补偿,对被征该地块旱地0.59亩虽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0.8少0.21亩。很显然张桂花领取到的土地补偿款远远低于“答复”中所说的补偿标准。
“答复”一再强调(西府【2006】6号文件和(西府【2006】7号文件)中拟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和未成年人的生活补助费已含在片区征地补偿标准中,故不存在市政府未足额发放征地安置补偿费的问题,而根据【2012】川凉中民终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中审理查明:该两份文件均系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件,在征用土地的实际操作中,并未以二文件为补偿依据。到底是凉山州中院枉法判决,还是西昌市国土局在滥用职权包庇犯罪?
“在没有与农民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就强行毁坏了农民的耕地,已经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请市政府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桂花说.
三、《关于张桂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自留地问题也是故意回避政府一直不给村民安置土地这一事实.
“答复”说:2001年市政府同意对长安村二组报批53.517亩自用地建设村民新居,由于该组村民多次到到各级上访要求退还该自用地的报件税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该组意见,协调退还该自用地的报件费用,并按贷款利率支付了资金利息,故不再安排该组自用土地。
该描述可以回避了具体时间,村民们于2001年12月30日向市政府交齐该款项,市政府到2004年四年还未为村民解决自用地,故村民才去上访要求退款的,当时村民的部分土地已经早已被征用,而用于就业安置用的自建地却一直拿不到,你让村民怎么办?
而且,该款项一直到2006年才全部退还给村民,这段时间村民的钱被用去干嘛了?自建土地是用于就业安置,不能因为村民要求收回了报批款而不再安排,政府不能食言而肥。
据张桂花说:她已经写好控告信,打算向检察机关控告相关官员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