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星期六

张亮夫妇房屋被围案,南通房管局一败再败(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25,南通市中级法院向张亮夫妇送达(2013)通中行终字第00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上诉人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上诉人张亮、曹胡萍举报的事项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有上诉人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也就是说,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二审皆败。房管局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张亮夫妇的房屋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东大街122号,属于黄金地段。095月,张亮夫妇被拆迁流氓打出家门,随后,其房屋被政府用围墙圈了进去,且停水停电,走投无路。张亮夫妇向倪文华求助。倪文华为张亮夫妇书写了举报信,请求房管局查处。房管局对张亮夫妇的举报无动于衷,不但不查处,反而趾高气扬发公函,令张亮夫妇服从大局,配合拆迁。张亮夫妇不服,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房管局败诉,责令房管局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通拆许字(2003)第047号房屋拆迁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拆迁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房管局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从094月起,南通市政府将拆迁工作承包给崇川区政府实施。张亮夫妇家的围墙是城东街道办事处所建,崇川区法院没有将该街道办列为本案第三人,即遗漏了本案诉讼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张亮的代理人倪文华指出,房管局一定要将城东街道列为第三人,那么,南通市政府和崇川区政府更应当列为本案第三人,因为房管局透露了“南通市政府将拆迁工作承包给崇川区政府实施”的秘密,也就是说,本案的拆迁与市政府、崇川区政府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南通中院作出了判决,与一审判决是有区别的。一审判房管局“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通拆许字(2003)第047号房屋拆迁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拆迁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二审判房管局“三十日内对被上诉人张亮、曹胡萍举报的事项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审令房管局在被许可人从事拆迁活动内进行查处;而二审则令房管局对被上诉人张亮、曹胡萍举报的事项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显然,二审要求房管局履行职责用词更严峻,不仅对“被许可人”,而且明确指出对张亮、曹胡萍举报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看来,房管局的上诉自讨没趣,输得更惨,而且还把市、区政府违法参与拆迁的秘密给捅了出来,大白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