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浙江省天台访民张婉珍因村里侵犯妇女合法权利,非法剥夺其口粮田,上访十三年无果。十三年来。她受尽凌辱,饱尝人间苦难。政府官员为了“维稳”,为了自己的乌纱帽,将张婉珍拘留、劳教、劳改及关黑监狱二十多次,共计非法关押一千多天。
2013年2月11日(农历大年初二),张婉珍和难友闻金菜到北京温家宝住地给温家宝拜年,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训诫”,后又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张婉珍不服,于2013年5月1日向台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5日,台州公安局按既定方针维持天台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现张婉珍已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婉珍,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山西路11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202020022。
被告:天台县公安局
住所:天台县赤城街道镇前路2 5号,法定代表人:朱怀宏(局长)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天公(治)行决字(2013)第2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原告以清白,并向原告公开登报道歉。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天公(治)行决字(2013)第285号对本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于2013年5月1日向台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但复议机关包庇被告,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了维持天公(治)行决字(2013)第2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台公复决字【201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收到该决定书,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天台县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望公正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原告到北京市东交民巷总理住地欲给温家宝总理拜年,不幸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非法抓捕,并进行了所谓“训诫”。同年2月13日,原告想到天安门游览,在路过中南海周边地区时,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非法抓捕并“训诫”。拜年是中国人的习俗,也是中国社会的美好传统。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普通老百姓不能给国家领导人拜年,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有这样的规定。设想一下: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在圣诞节给奥巴马总祝福,美国警察会抓捕他吗?即使朝鲜,臣民给金正恩拜年,也不会被抓。天安门是公开游览的地区,中南海周边也不是军事禁区,原告仅仅因为身上带有上访材料路过此地,就被认为是“非法上访”而抓捕,这种做法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政府制造冤案,却不允许受冤人申冤,甚到连身上携带诉冤的材料也要被追究,这样的国家有人权吗?这与人间地狱何异?所以,北京警方以原告给总理拜年和路过中南海周边地区为由将原告抓捕并“训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所谓的“非法上访”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完全不是事实,是猜测的、虚构的。被告天台县公安局以北京警方
违法作出的“训诫书”为依据,根据原告和同伴闻金菜所述的欲给总理拜年和路过中南海周边地区的简单事实就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极其荒唐的。如欲证明原告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必须有具体的细节。而“申请人张婉珍的陈述与申辩”和“证人证言”仅仅是叙述了欲给总理拜年和路过中南海周边地区这样两个简单事实,根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细节。如果说到过总理住地和中南海周边地区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那么与到过杀人现场附近就是杀人犯的逻辑是一样的。带着这样的思维办案,难怪冤案迭出。至于北京警方的“训诫书”,如前所述是猜测的、虚构的。总之,被告以违法的、猜测的、虚构的文件为依据,根据原告和所谓的“证人”所述到过总理住地和中南海周边地区两个简单的事实就认定原告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其次,从程序上来说,本案不该由天台县公安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已由北京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受理.如果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必须有北京天安门地区分局的移交函、移交前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和配合天台县公安局所做的调查取证工作等相关程序与手续,本案显然没有相关程序和手续,因而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被告在处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天公(治)行决字(2013)第2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令被告登报道歉。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婉珍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