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星期五

贵州镇远县农民谭其林向人大申请罢免法官(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娜报道)由于贵州省镇远法院法官违法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向院长投诉院长也不闻不问,贵州镇远农民谭其林,向县人大申请罢免院长和立案庭法官。
     
据谭其林介绍:20121214日因镇远县建设局违法下达“拆违”通知,又违法执行了“拆违”的行为,谭其林认为其行为违法,向镇远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立案庭雷俊法官签收后至今既不依法立案,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谭其林于2013318向镇远县法院立案庭递交行政诉状,后曾无数次向雷俊法官询问,但雷俊法官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后来谭其林去的次数多了,雷俊法官就说,这些涉及政府征地的案件,法院管不了,法院在政府的管辖下没法立案,我们拿的都是地方财政的工资,没有办法!这等于没有答复,更谈不上结果。
   
之后,谭其林又向镇远法院的领导(罗院长、张院长)投诉,甚至还找过县纪委住法院纪检组(谢邦松)组长,他们就这样相互推脱,不理不睬。至今也没有依法立案。

于是,谭其林向人大书面申请,要求罢免院长和法官。

谭其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镇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拆违”通知并实施非法实施了“拆违”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的行政诉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谭其林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镇远县法院立案庭雷俊却一直拒绝立案,又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根据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谭其林多次找该院院长张先智、罗军,但是该院院长张先智和罗军一直包庇立案庭庭长,不准立案也不准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利用各种“土政策”,限制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由此可见,该院院长张先智、罗军包庇立案庭庭长雷俊法官拒不立案的行为严重违法。

由于镇远县法院院长张先智、罗军和雷俊法官不能依法办案,不适合再在这个岗位上,故向镇远县人大申请罢免镇远县法院院长张先智、罗军,和庭长雷俊的职务,重新委派能依法办案的法官。

镇远人大收到申请后,一直采取“协调”的方式处理,“协调”的内容,是谭其林房屋被毁后的赔偿问题,而对于法官是否应当依法履职,依法立案,却没有任何行动,至今还没有督促法院立案,也没有依法罢免违法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