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

成都邱学良房屋被强拆16年,政府不承认其违法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 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安西巷1号的邱学良,在诉讼其房屋被强拆的案件中,三级法院明显违背法定程序偏袒武侯区政府,对邱学良在诉前要求武侯区政府履行行政义务的请求被其转到信访部门处理的错误行为不予指出,反而认定成邱学良的过错,不作实体审查,仅纠缠与程序审查,将一个连武侯区政府都否认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作出驳回申诉人诉求的理由。 

据了解:1996年邱学良在外地期间宅基地房屋被拆除,回到成都后,多次找到所在地武侯区政府、国土局、街办等有关部门询问,均称不知情。2006年申诉人曾提起过房屋拆迁赔偿诉讼,被诉主体是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肖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企业公司(原村集体企业)、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的用地人),诉讼中竹园社区和红牌楼企业公司均辩称未参加征地拆迁,东泰商城公司辩称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未参加拆迁,三家均举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成都市国土局、武侯区国土局均否认是涉案土地的征地主体,2007年申诉人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侯区国土局提交该宗土地征地拆迁资料,经过长达11个月的诉讼,武侯区国土局在20081023日才向武侯区法院提供了不完整的成都市政府【1992127号文件的复印件。可以确定邱学良宅基地房屋的土地的土地征用单位是武侯区人民政府。 

可笑的是武侯区政府在一、二审审理中、在法庭上均明确表示没有参与肖家河村十组土地的征用、安置、拆迁工作。也就是说:武侯区政府自己从没有就邱学良房屋拆迁作出过拆迁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过邱学良的努力,直到12年后才知道了确切拆除了自己房子的责任人后,2008114日邱学良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侯区政府承担拆迁赔偿义务,然而,三审的成都市中级法院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判决邱学良败诉。

邱学良说:“不管从何种角度看,我的诉讼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应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事实”(房屋被拆除),还应当包含:行政主体、相对人及与事实相关联的拆迁、安置、补偿、赔偿内容以及救济措施等。两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确切的知道涉诉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安置、补偿的行政纠纷,且被诉武侯区政府否认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我显然不可能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部19991224日《关于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第一条规定:“征用农场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邱学良说:“依据上述规定武侯区政府应当是肖家河村十组土地的征地主体,并应当持有肖家河村十组土地征用、安置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武侯区政府没提供任何该方面的证据,连成都市政府【1992127号文件的原件都没有出示,虽经我当庭一再请求一、二审法院要求武侯区政府提供,但一、二审法院并未要求,也未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实,只要武侯区政府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本案的真实性和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确切的知道涉诉行政行为是涉及不动产拆迁、安置、补偿的行政纠纷,且武侯区政府否认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邱学良显然不可能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在裁决时一、二、三审法院仅以申诉人知道房屋被拆除这一事实结果推定申诉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内容便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认定申诉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一、二、三审法院得出结论认定邱学良在199611月已经知道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出具认定邱学良应当知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内容又是什么?证据在哪里?即便如三审法院推论的“申诉人在199611月即应当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因行政机关(武侯区政府)否认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诉人仍无法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邱学良知道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主体是武侯区政府的确切时间为20081023日,即到20081023日邱学良才知道明确的武侯区政府,因此,申诉人诉讼仍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邱学良说:此前申诉人通过多种方式(包括诉讼)均无法查知自己房屋的拆迁安置主体,20071月申诉人向武侯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武侯区国土局提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资料,并承担安置、赔偿义务,武侯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审查至2008115日受理立案,经多次开庭审理。

多年诉求无果之下,邱学良表示,最后只有向人大常委会提起申诉,垦请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要将申请人逼入绝路,不要将申诉人通过合法方式寻求保护的通道完全关闭。      

申诉人:邱学良,男,195110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安西巷1号。
身份证号:510111195110204299 联系电话:13881948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