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合肥市基督教牧师蒲万明就合肥警方不作为起诉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要求法院确认蜀山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合肥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赔偿,两个案件皆由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皆判原告蒲万明败诉。
据悉,合肥市基督教牧师蒲万明2005年毕业于南京金陵神学院后就在安徽省合肥市朝阳教会工作,后与同为神职人员的妻子郑芳及父亲同住在朝阳教会里,近年疑因传教方面的事宜与教会、合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及政府宗教局发生矛盾,因此被解除教职。但原告与妻子和父亲并未搬离居住的合肥市望江西路143号朝阳教会。
2012年9月6日上午,原告认定一群身份不明的人来到原告家(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43号朝阳教会),警方认定是朝阳教会的教徒,趁原告不在家,强行砸开原告家的大门,并打伤了原告的父亲。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南七派出所的民警开着警车来到原告家中,不仅没有保护原告的父亲,将这一群“非法闯入民宅的暴徒”赶出去,却把原告的父亲带到派出所,留下几名民警和那群“暴徒”在现场,并搬运走了原告家中的家具。当日下午14时许,原告回到家发现家中大门已被封堵,就立刻拨打110报警。南七派出所的姚警官来到现场后只对原告说了一句话:“这个事我处理不了”就离开了。原告继续报警,但一直到晚上七点南七派出所都没有任何回应。其后,原告在几人的陪同下一起到了南七派出所报案,因警方拒绝处理,原告认为警方未履行职责,制止这些警方所称的教徒将自己家强行搬空。
在投诉无果后,原告蒲万明牧师将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起诉到蜀山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蜀山警方的不作为违法,并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蒲万明牧师认为他们与朝阳教会的矛盾,尤其是朝阳教会要求他们一家搬离教会应该通过法院解决,而不是鼓动一些“暴徒”利用他不在家的机会强行闯入家中,将家人赶出,家具物品搬出的做法,这种做法无疑是违法的,而警方的行为,不仅是不作为,尤其是将其父亲送医的行为就是在配合朝阳教会,将他们一家从居住的朝阳教会里赶走。
为此,蒲万明牧师于2013年2月下旬到蜀山区法院起诉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法院确认警方违法,蜀山区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经审理, 5月21日作出(2013)蜀行初字第00016号及(2013)蜀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蒲万明牧师要求确认警方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其事实认定部分认定警方出警到场后,认为被告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维持了现场秩序,并对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告认为所涉纠纷为教会人员内部决议解决问题所产生,并在原告报警后及时出警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故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蒲万明牧师不服上诉于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再次以相同理由驳回了蒲万明牧师的诉讼请求。
蒲万明牧师称,国家既然有民法,设有法院,其与朝阳教会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朝阳教会作为与他是平等关系的法人,教会应诉至于法院由法院裁决纠纷,如当事人不执行法院裁决,自应由法院强行执行,岂有朝阳教会自己或鼓动他人强行闯进他家,打伤其父亲,强行将他们家庭生活用品搬离之理?而警察出警后应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却不作为放任对方,甚至可能为配合对方将自己父亲送医;因此警方的不作为就是违反法定职责,是行政违法。蒲万明牧师将会于近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