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3月31日凌晨,崔建泉和冯兰美的店面房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所偷拆,家具和生活物品以及贵重财产被洗劫一空。受害人立即110报警,称遭遇了抢劫。
奇怪的是,如皋市公安局报警台接警后,不及时通知出警,反而对受害人多次“解释”不属于抢劫,劝其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7时19分,崔建泉和冯兰美再次报警,该局迎春派出所才出警,进行调查,但迟迟没有结果。经历了3个后,才查明,其房子被拆系如城镇政府组织的拆迁。到8月14日作出编号为:320000120639412《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称“本案由如城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的拆迁,系单位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冯兰美认为,虽然单位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并不等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如城镇人民政府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在夜幕的掩护下偷偷摸摸地拆除了冯兰美的房屋,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故应当追究肇事公务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皋市公安局对此故意避而不谈,属于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