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据安徽被强拆户张玲介绍:她因自己的房屋于8月8日被司法强拆,而对此不服, 8月23号到北京上访,被截访后,当局就对她实施了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据张玲说:8月23日上午9点左右,张玲在北京市府右街一带,手拿冤案材料,向府右街警察哭诉她家被强拆,那个警察说很同情其遭遇,接下来就有人将其带上车说要帮助解决问题,后来就到府右街派出所,接下来就送马家楼关押。
8月24日下午,南陵县政府派人接她回安徽南陵,半夜11点半,被带到了南陵公安局,南陵县巡侦大队大队长管进,直接宣布对她行政拘留10天,当时没有出具拘留证,直到9月5号拘留期满,才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拘留期满后,她不服,已经找人写好诉状,将会直接递交到南陵县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附:行政诉讼状
原告:张玲,女,身份证号:34022319671229052X,住址:电话:15255374451
被告: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天柱,职务:局长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城关镇籍山西路南陵县公安局
电话:0553-6829881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南公(巡)决字(2013)第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2、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
原告于8月23号上午9点左右在北京市府右街走路,被府右街警察送往马家楼后于8月24日半夜11点半,当地政府就来人接她回安徽南陵,被告以原告在中南海附近停留扰乱了公共秩序为由,作出南公(巡)决字(2013)第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罚。
原告认为:上访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在府右街未作出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玲
2013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