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9月4日中午11时许,丁菊英、唐建中等上海维权人士在人民公园广场上向民众散发第7课和第8课法律知识信息资料。
在一旁,大家主动在《上海公民免费学习法律知识,推动依法治国》的签名单上签上自己的姓名,等待法律知识讲课开始。
主讲人是上海法律工作者顾国平老师,主讲题目:《行政诉讼法》要点之八: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与判决。联系人是上海维权人士孙洪琴。但是,11时30分左右,当顾国平老师开始讲课时,出现便衣捣乱,导致讲课无法正常进行,被迫停止。
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上海民众立即拉起《上海公民推动依法治国免费学习法律知识第11课》和《国民党三民主义万岁!蒋中正功盖史册铭青史》、 《上海法官聚众嫖娼、司法腐败、误国殃民、冤案一堆》、《白天跟党走,晚上跟‘鸡’走》等横幅标语以示抗议。
这些照片反映出社会最真实的一面,揭露暴力+谎言,告诉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我们要吃饭、我们要生存、我们要民主、自由、人权、宪政、法治”。
现把第11课学习法律知识的讲课提材公布如下:
《行政诉讼法》要点之八: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八条之重点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可是,现实社会当中,我们从来没有听到和看到法院有这样认真执行这项规定过。并且从来没有发现法院会遵守这项规定,这项规定是针对二审法院的规定(中院)的,而中院的二审从来不去遵守和执行这项规定。所以,就会产生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门前大量的申诉上访的冤假错案。排成长队的访民,这也是文明社会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特别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越性。这种现象应当被栽入侵犯人权的吉尼斯的世界纪录。
第七十一条之重点是:(请大家必须记住下列规定)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从这条规定里面我们就可以了解和知道,并且在暗示和告知我们这样的提示,要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诉讼请求是关键,不能只有一至二条,而应当具有三条以上,并且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这一点请大家必须要牢牢记住,这就能为二审再审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和条件。但是在我们现实社会里,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在标着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谎晃子的那些所谓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官”等等,他们从未把自己的人民看在眼里,放在心里。而且肆无忌惮地欺压我们无权无势的百姓。
第七十二条之重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和重点: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那末回过头来我再讲《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之内容: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上这些规定,看上去制定得比较完善和具体细致。但是,中看不中用。只能看,不能用,是一种摆设,是给外国人看的,而根本没有任何实际使用的可能。可以这样讲:这条规定完全是徒有虚名,中看不中用,在司法不独立的大陆社会,这样的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效率和价值,这种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更为严重的是:不允许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和独立媒体监督法院司法不作为。所以,所谓的监督,和现行大陆的所有监督都是自己监督自己,所谓的宇宙真理,就是不断创造冤、假、错案,不断地恶意侵犯人权!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觉醒,要把侵犯人权的纪录,展现给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