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星期日

张亮等二十余人起诉南通司法局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近日来,张亮等二十余维权人士陆续起诉南通市司法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南通市司法局参与制作《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违法。

 

今年81日,被告南通市司法局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作了《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百般刁难公民代理。张亮等维权人士认为:

 

首先,南通市司法局无权参与制作超出法律规定的《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其次,上述《规定(试行)》与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相悖。在行政诉讼中,最高院是鼓励公民代理的;而该司法局和南通中院却百般刁难,其制定的《规定(试行)》对公民代理的条件十分苛刻,并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公民代理条件混为一谈。其实质是剥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委托权。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能在上述《规定(试行)》中体现。这里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倾向于鼓励公民代理,如果法院不同意某公民代理,应当说明理由,且不得与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文件相抵触。据了解,如皋、海安等维权人士还在陆续起诉南通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