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成都锦江法院枉法裁判李廷惠等人四案连败,当事人上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徐菲报道)820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李廷惠、周成群、陈伦珍、郭玉彬告锦江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了宣判,李廷惠一人四个案子全部败诉,其余三人也无一幸免,目前她们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本网信息员拿到李廷惠的四个判决书,从判决书上显示:
对于李廷惠被指控“冲击中南海”被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支持,唯一的证人指控“冲击中南海”的证言被法官否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北京公安局移送给了锦江公安分局管辖,但法院还是判决支持了锦江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后两个行政处罚决定,均是基于上次在北京“冲击中南海”而编造了一个“刑事立案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决定书”对于这个虚假刑事立案,锦江法院判决说:“不属于行政案件审查范围”因而不予审查,而对于“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否送达,却故意回避不提,毫无理由的维持了锦江分局以编造的刑事立案事实作出的没有送达当时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于李廷惠等人在成都上访,被非法拘禁一案,则以没有进过“确认程序”而驳回,该案是“国家赔偿”案,李廷惠等人要求对非法拘禁他们一天进行国家赔偿,而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实际上就是要实行“确赔合一”的案件处理程序,因此,本解释要就以往“确赔分离”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