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星期一

杭州居民控告社区《居民公约》大于法律(图)




(维权网信息员钱江潮报道)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杨家社区居民陈建英原系农民,2006年撤村建居后变成城市居民,没有土地、没有工作,仅靠由社区经济合作社保管的土地补偿款的股金红利维持生活。2011年初,陈建英在自家院子里搭了约40平方米的简易店面出租,用来补贴家用。因石桥地区外来人口较多,所以许多居民在自家院子里搭建店面,或自家开店,或出租给他人经营,这样可弥补农民失去土地后的一部分收入。但社区党委书记兼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王天才等社区领导却对居民的这些收入垂涎三尺,召开了所谓“三个代表大会”,在2011112日通过了《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制定了大量对居民进行罚款的规定。同年721日,王天才们又根椐《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制定了《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并宣布从201111日开始执行,对居民动辄罚款,罚款的钱从居民的股金红利中扣除。据此,陈建英家从20111月到20136月被社区扣除股金9万多元,远远超出她家出租店面的收入。
  
罚款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定罚款的权力,《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只是个村规民约,根本没有权力设定罚款。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公约》是由居民会议制定的,而不是由什么“三个代表大会”制定的。王天才这样的土皇帝,居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地对居民进行罚款,而当地官员居然说“罚款是不对的,但王天才不肯把钱还给你们,我们也没有办法”。为此陈建英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提出控告,决不能让王天才这样的土皇帝无法无天。
  
附:控告书
  
控告人:陈建英,女,196869日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杨家村6626号。身份证号33012119680609,电话15857162996
  
被控告人: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杨家社区党委、杨家社区居委会、杨家社区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杨家社区党委书记、杨家社区经济合作社董事长)。
  
控告事由:被控告人非法收取“违章建筑土地使用费”。
  
主要事实与法律依据:

2011721日,杨家社区居委会和经济合作社通过了一个所谓《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称社区依据20111月和7月召开的杨家社区及杨家经合社全体党员、股民代表、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杨家社区居民公约》,根据《居民公约》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20117月三个代表大会通过的若干细则,对杨家社区历年来的各类违章建筑、损坏绿地破墙开店、开窗等行为采取集体土地收取使用费。据此,社区和经济合作社通过扣股金的方式,非法扣取了居民股金每年300多万,其中控告人在两年内被非法扣除股金9万多元。被控告人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党委书记王天才和一些社区干部见财起心,明目张胆地对社区居民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制的公开挑战和践踏。
  
一、《杨家社区居民公约》是个不合法的“村规民约”。《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制定的依据是《杨家社区居民公约》,但该公约制定的程序和公约的内容都与国家现有法律相抵触,因而对居民不具有约束力。

(一)《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制定程序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和类似村规民约的“居民公约”,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杨家社区原为杨家村,在2006年撤村建居后撤销了原行政村,改为杨家社区,所有村民也变成城市居民,因此该社区制定的《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而2011112日通过的《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则是由“杨家社区第二届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大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它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也就是说,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年居民组成,但参加会议时可能全体成年居民无法全部参加可以允许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但代表必须是选举产生的。在全体成年居民参加、每户派代表参加和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三个选项中,居民小组选代表参加是最后选项。尽管居民小组可以选代表参加居民会议,但不能改变居民会议的性质,而称什么“居民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是个自治组织,人数、规模都很小,每个居民都可以对社区的事务直接提出自己的主张,用不着别人“代议”,所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杨家社区居民公约》不是由居民会议而是由“居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杨家社区的所谓的“居民代表大会”是由哪些人参加的呢?《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称是由杨家社区及杨家经合社全体党员、股民代表、居民代表参加。这里,“全体党员”和“股民代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居民会议的成员,他们只能以居民或居民代表的身份参加居民会议,以“党员”和“股民代表”的身份参加居民会议并制定《居民公约》是无效的。事实上,除“全体党员”外,“股民代表”和“居民代表”都是党委书记王天才这个土皇帝指定的。

(二)《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在《杨家社区居民公约》中,有26条罚款的规定,还有18条“严禁”,俨然是一部严峻的行政法规。在《公约》第三章的19条条文中(第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除第三十四条是“奖励”外,其余18条都是罚款,罚款的最高额度是2万元。罚款是一种行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有权力设定罚款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罚的种类和和数额。《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在刑事犯罪、治安管理、计划生育、交通、经营、违章建筑、文化娱乐乃至个人道德品质方面都设定了罚款权,罚款的数额十分随意,罚款和收款不实行分离,而是集中在一起,即在被罚款人股金红利中扣除。
  
二、《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违法,严重侵犯居民合法的财产权。
  
该细则制定的程序严重违法。该细则是2011721日公布的,但它却规定从201111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这个细则的效力及于既往,它的效力比法律还要高。我国法律的生效一般为公布之日生效、公布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和公布后试行一段时间生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作为国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最早也是公布之日生效,但这个由所谓“三个代表大会”制定的细则,却要适用于半年多前的行为。此外,据该细则称,它是根据20111月和7月召开的杨家社区及杨家经合社全体党员、股民代表、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杨家社区居民公约》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该细则的。按照这个说法,《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在2011112日公布时,该公约还在制定中,所谓的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还没有出台。根据该细则的描述和居民的反映,《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和《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是同时出台的,出台这两个文件是因为2010年年底开始,该社区一些地段好的居民在自己的院子里“破墙开店用于经营”,这本来是工商和城建管的事,但王天才等社区领导患了红眼病,急于抢这块“肥肉”,于迫不及待地制定了《杨家社区居民公约》和《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并以此为依据来进行罚款,即所谓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在石桥街道其他三个社区如石桥社区、永丰社区 、华丰社区都没有收取所谓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情况)。
  
《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严重侵犯了社区居民的合法财产。杨家村早在2006年就已撤村建居,原有的集体土地因被国家征用而变成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已不存在。居民现在的住房是撤村建居时由政府统一安置的房子,包括住房和前面的院子,这都是居民所有的合法财产,居民对自己的财产有使用、处置的权利。至于破墙开店是不是“违章建筑”,要看是不是违反了城市建设和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但这要由城建和工商机关来确定,而不是由社区“三个代表大会”说了算。由于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社区没有收取土地使费的权力,按照法律只能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但也只能收取合法使用土地的费用,而不能收取“违章建筑土地使用费”。对于违章建筑,按法律只能是责令整改、拆除违章建筑和罚款。对于违章建筑的罚款,国家是有严格的标准的,而且罚款必须和缴款分离。杨家社区的所谓“收取违章建筑土地使用费”实际上就是罚款,因为它是根据《杨家社区公约》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制定的,而该条明确写明是罚款。
  
《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制定了许多不同的标准,而这些标准是根据是否对王天才等社区干部有利决定的。如居委会主任陈兴龙破墙开门用于经营只罚每平方米100元,而陈建英(控告人)40个平方(屋顶是简陋的彩钢瓦),却按彩钢瓦按每平方400元,卷闸门每平方4000元计算,每年从股金红利里扣去4万元。控诉人每年股金分红为4万元,也就是,控告人每年的股份分红都被被控告人白白拿去。被控告人扣除居民的“违章建筑土地使用费”既没有发票,也没有收据,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收费”的凭据,只是每年在结账表格上注一下,谁也看不明白这是一些什么账。控告人自撤村建居后,没有土地,没有收入,只靠股金红利生活。现股金红利被扣得精光,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控告人曾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向石桥街道、下城区政府、杭州市政府和浙江省政府反映,接待的干部也承认社区不应收费和罚款,但又无奈地表示:“钱在王天才手里,王天才不同意还!”。控告人无奈只好到北京上访,,国家信访局领导虽然表示社区无权罚款和收费,但并不给我们解决问题。201365日我从北京回杭州,社区干部将我从车站带到了石桥派出所关押到晚上10点多才放回。819日我再次从北京回来,社区又派人把我从火车站抓到石桥派出所关押了16个小时,派出所第二把手威胁我说:“下次再去北京,要叫你吃子弹!”总之,社区主要领导一手遮天,控告人不仅无辜被罚,而且连伸冤的地方都没有。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超越权力,违法制定文件,并据以对居民非法收取所谓的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为此,请求上级机关撤销《杨家社区公约》和《杨家社区、经合社对拆违控违收取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费的若干细则》,返还其非法取扣除的股民股金红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呈

控告人 陈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