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也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法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追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资料:
中国法制出版社《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新清 李蓉编著《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