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招待所片区杨普修(原三届历城县人大常委)、刘英祥(原历城县县长)等55户房屋征收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刁难,用特快专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多次被原封退回。
一、市政府推诿
杨普修、刘英祥等55户房屋征收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2年10月31日向济南市政府发出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11月21日收到市政府答复(2012-11-19作出[2012]第17号):建议分别联系:市级: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区级:历城区政府。
二、省政府偏袒市政府
2012年11月24日向省行政复议办提起复议,2012年11月28日省行政复议办依法予以受理。2013年1月8日省行政复议办作出复议决定(鲁政复决字【2012】174号),维持市政府告知书。
三、区政府依然推诿。
2013年1月12日向历城区政府发出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1月25日收到历城区政府发出的告知书(告知书时间:2013-1-23):告知要求公开内容可联系:历城区发改委、历城区国土分局、济南市规划局。
四、区政府部门更恶劣,原封不动四次退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受害人六次向省、市、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3年2月26日、3月14日分别两次通过特快专递邮件向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国土分局、历城区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均被两收件人原封不动退回,退回的理由:第一次说申请人未写清函件内容(申请人在函件封面写的“信息”);第二次说申请人写的地址不对(两次写的是同一个地址);但均被收件人(即被申请人)以种种托词“拒收”。 2013年7月4日第三次向上述两部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历城国土分局继续拒收;第三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是按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供的地址信息发出;但又被收件人(即被申请人)“拒收”。 为同一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六次向省、市、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列举如下:
1、2012年11月24日向省行政复议办提起复议,2012年11月28日省行政复议办依法予以受理。2013年1月8日省行政复议办作出复议决定(鲁政复决字【2012】174号),维持市政府告知书。
2、2013年3月5日申请人对“历城区国土分局、历城区发改委”拒收行为向历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历城区政府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济历城复不字【2013】01、02号),理由:邮件详细说明仅注明“信息”二字,未写明“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误认为“民事函件”,属于民事行为,所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决定不予受理。
3、2013年4月10日申请人以“济南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没有履行事后监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事后监督的法定职责”。2013年4月17日省行政复议办面谈答复:不予受理,回市政府复议。
4、2013年4月25日向市行政复议办对历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没有履行事后监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事后监督的法定职责”。历城区政府认为复议不对,市行政复议办建议撤回(2013-5-29)。
5、2013年6月11日向市行政复议办对历城区发改委、国土分局提起行政复议,两部门均以申请人书写地址不对,未收到为由辩解。这种辩解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二部门既然没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信函,怎么知道地址写得不对,分明以地址写得不对为由而拒收。“拒收”和“书写地址不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拒收”是信件送到而故意不接收;“书写地址不对”应是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所以历城区国土分局、发改委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但市行政复议办不予采纳,再次建议撤回(2013-7-5),并提供两部门详细地址。退一步说,即使写错政府机关的地址,邮递员凭其熟悉的业务也是能找到的。
6、2013年7月13日再次就“历城国土分局继续拒收”向市行政复议办对历城区国土分局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7月19日市行政复议办正式受理(济政复集受字【2013】41号)。2013年9月13日 收到市行政复议办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济政复集决字【2013】41号)。
一个普通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一则依法应由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但经历了一年曲折复杂的过程,仍然未得到应该得到的明确答案!这说明行政、司法环境的恶劣,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混乱,各级政府官官相护,法治前程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