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月15日,临沂市中级法院通过邮递向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代理人倪文华送达了十份裁定书,发文字号为:(2013)临民再字第7号。该《裁定书》有二项裁定内容:“一、撤销本院(2011)临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和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0)临罗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审”。这起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八位职工起诉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反反复复,经六审历时四年多未了结,虽然一、二审都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作出的判决,依然经不起推敲,像一驴推磨转圈,又回到了罗庄区法院重审。
2008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拆迁名义企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协议,遭到大多数职工反对。有人怀疑单位领导干部窃取拆迁安置职工的名额,为个人走后门谋私,不安置本单位职工,而安置社会其他人员。胡尊钢,孙梅,王善美等8位职工认为,该商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权益,于2009年1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胡尊钢等8位职工不服,于2009年2月11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8月3日,该院作出(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
胡尊钢等8位职工不服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临沂中院法官因擅自修改笔录,倪文华申请其回避。该法官回避后,临沂中院又重新开庭审理。2010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2009)临民三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回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重申。
罗庄区法院重新此案,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临罗民一重初字第2号判决,依然是驳回起诉。
2010年11月25日,上述职工虽经折腾,却不退缩,再次上诉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3日,该院作出(2011)临民三终第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胡尊钢等8位职工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8月6号,山东省高级法院向8位职工送达(2012)鲁民申字第1442号《立案审查通知》。2012年11月28日,鲁高院向8位职工送达(2012)鲁民申字第144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4月8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再审。
2013年4月8号开庭再审。昨天(10月15日),临沂市中院向倪文华送达《裁定书》,裁定:发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奇怪的是,该判决书的签署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但倪文华收到该《裁定书》的日期是:2013年10月15日。济南离临沂并不远,送达法律文书,竟然要23天时间。2012年11月28日,从鲁高院裁定“发回再审”到2013年9月23日临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竟然经历10个月。临沂法院办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和重审,反反复复,虽经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研究,历时四年多未了结,如此折腾劳动者,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