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徐菲报道)2013年10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拆迁户冷明,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逾期未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当事人冷明介绍:他的54份证据在一审的时候就没有质证,在二审要求质证,审判长赵畅说他的要求记录在案,就没有下文了。连证据都不质证,审判的依据在哪里呢?
据武汉市民吴艳丽说:“该合议庭成员同我的合议庭成员一样有审判长赵畅、审判员曹波、姚建勇组成。我的案子也是一样,因为一审程序违法,要求提交证据没有批准,二审提交,被上诉人都没有发表意见,审判长赵畅就抢先回答被上诉人不同意质证。”
据吴艳丽介绍:冷明案在法庭调查阶段,还没有提问完毕,就匆匆结束调查,又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还没尚未完毕,整个庭审还没有完毕,连最后陈述没有开始,就突然宣布休庭,而且书记员却在笔录中增加了审判长没有说的“择期宣判”。
休庭时间为11:00,随后就发现该合议庭在26号法庭继续审案,原来是因为还有案子要开庭,这个案子程序没有走完就匆匆庭审结束。
吴艳丽说:“这一幕何其相似,在我的案中如出一辙,中院赵畅审案惯于如此,至当事人的权益与何地?”
庭审结束后,吴艳丽向曹波法官递交了自己案子的案件的《书记员回避复议申请书》。
书记员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艳丽,(2013)鄂武汉中行终00143号案上诉人,
联系电话:13343427330
申请人:肖林芳,(2013)鄂武汉中行终00143号案上诉人,联系电话:L13971459319
被申请人:邹莎,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在审理申请人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一案中担任书记员。
复议请求:申请书记员邹莎在(2013)鄂武汉中行终00143号案中回避。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7日下午12:30(2013)鄂武汉中行终00143号案在武汉市中院14号法庭开庭,因该案合议庭在26号法庭14:30与15:00,还有两个案子要开庭审理,而该案于15:00点还没有审理完毕,该案合议庭故意以上诉人不服从合议庭安排为由休庭,免除因庭审时间安排问题必须休庭的责任,同时也是对申请人申请审判长赵畅回避的打击报复行为。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邹莎要求我们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检查庭审笔录的过程中发现,庭审笔录记录不完整,而且存在多处错误。在检查补正的时候,邹莎一再催促没有时间了,后一把抢过笔录就走,我们还一再要求要对笔录签名补正,这是我们当事人权利,但是邹莎马上离开法庭。而且我们递交要求审判长赵畅回避的《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要求邹莎签收,其也拒绝拿走。2013年9月17日我们通过电话向贵院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并于9月25日通过快递向贵院递交《书记员回避申请书》。我们提出要求书面答复,但是9月29日仅收到合议庭成员曹波法官电话口头告知申请被驳回。
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回避申请书》中已经强调过,在此不再赘述。我们认为书记员邹莎“她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故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艳丽、肖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