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月19日,如皋冯兰美不服南通市中级法院(2013) 通中行初字第0030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通中行初字第0030 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3、改判责令如皋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江苏如皋暴力拆迁受害人冯兰美因曾经关在苏通生态园设立的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狱)一事,请求如皋市人民政府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在苏通生态园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政府批文;2、对冯兰美进行法制教育的手续;3、办法制教育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
2013年6月28日,如皋市政府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为:经查,如皋市政府没有您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冯兰美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南通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冯兰美仍然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冯兰美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冯兰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关于“在苏通生态园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政府批文”的政府信息问题。冯兰美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即:南通工商局(通)工商复字[2013]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足以证明该法制教育学习班系如城镇政府办的,那么,按照逻辑推理,如城镇不可能自己批准自己办学习班,应当有上级政府的批文。而如城镇政府的上级,恰恰是如皋市政府。如皋市政府否认法制教育班的存在,其公信力何在?关于“对冯兰美进行法制教育的手续”问题。如城镇政府现已经改为如城镇街道办事处,属于如皋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城镇街道的行为视为如皋市政府的行为。既然《复议决定书》已经证明如城镇街道对上诉人冯兰美据办学习班,办学习班应当有手续系应有之义,对此政府信息,如皋市政府应当提供。但如皋市政府没有提供,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办法制教育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的问题。如皋市政府对其派出机构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一无所知,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冯兰美还指出,关于如皋市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违法。理由很清楚:1、如皋市政府作出的《答复书》显然属于政府公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有“发文字号”。但如皋市政府制作的《答复书》没有“发文字号”,属于形式违法。原审以“未影响冯兰美的权益”为由,不审查其形式的合法性,违背了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2、如皋市政府作出的《答复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也明显属于违法。
冯兰美请求省高院纠正原审的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