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受刘家财妻子委托作为刘家财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9月14日至16日、2013年11月17日至18日先后两次在湖北省宜昌市为刘家财案开展工作。第一次因涉嫌煽颠罪名未能见到刘家财,嗣后湖北武汉张科科律师成功会见刘家财,罪名变更为扰乱社会秩序。2013年11月18日,谢燕益律师再到宜昌会见刘家财时罪名又变更为寻衅滋事。
在会见过程中,刘家财对关心他及良心犯的朋友们、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刘家财不接受任何对其强加的罪名,但为了公义也做好了坐牢的准备,他甚至乐观的表示,坐牢没什么可怕。
刘家财简介:
刘家财,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原系葛洲坝集团职工。1998年至2000年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葛洲坝下岗职工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及葛洲坝企业可能存在某种严重问题,刘家财为数千下岗职工讨要工资、为职工子女争取教育经费维权,嗣后在困难环境下为争取维权成功依宪、依法组织独立工会接受一些媒体采访,因此被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当局于2001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管制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与此同时,刘家财在当地赢得了广泛尊重。刘家财出狱后,当地国保对其长期监控骚扰,甚至刘家财因此丢了工作,但刘家财多年来并未因长期遭受非法对待及承受的巨大压力而放弃公民权利,继续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理性、平和、坚定为公民权利、自由、民主、法治、人权鼓与呼为良心犯声援,参与许多具体维权工作。
辩护律师与宜昌司法人员交涉情况、案件现状及发展趋势
刘家财辩护律师在宜昌当地多次与负责刘家财案的宜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熊朝华支队长进行电话沟通,此外分别与下列与刘家财案件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会面:
余处长(宜昌市检察院侦监处)
王检察官(宜昌市检察院案管中心)
马晓黎检察长(葛洲坝检察院)
王谦副检察长((葛洲坝检察院)
李主任(宜昌市检察院住所检察室)
向警官(伍家岗国保)
徐金桥(宜昌市市国保)
司科长(伍家岗公安)
洪振武检察官(葛洲坝检察院公诉批捕科科长)
韩检察官(葛洲坝公诉批捕科)
李检察官(葛洲坝检察院案件管理)
唐荣检察官(葛洲坝检察院渎职侵权科)
在与上述司法工作人员会面交涉沟通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上述人员表示,在刘家财良心犯这件事上,在现实情况下,一定可以找到降低当事人成本、降低办案机关成本、降低整个社会成本的处理方式,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善意相待、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学会妥协、我们应当面向未来,为社会的良心留有余地。辩护律师表示,通过跟你们当地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具体接触,不管哪一个部门不管哪一个人,明显让我感受到,凡是参与或知晓刘家财一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没有一个内心真正认同抓捕、羁押刘家财,没有一个内心真正认同对刘家财应该采取严刑峻法。上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领导听到这个观点后没有任何人表示出不同意见。 辩护律师表示,在社会公义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来承担一点责任,我们共同面对,贯彻真正法律的正当意志、真正国家的正当意志、避免被偏见、错误认识及个别利益、非法利益所干扰一定可以产生一个值得期待的结果,这个结果对当事人、办案人员、相关领导、我们这个社会、整个国家肯定都有利。
刘家财在2013年8月12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煽颠刑拘侦查、宜昌市检察院批逮后,于2013年9月20日前后变更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嗣后宜昌市公安局指定伍家岗公安分局侦查。伍家岗区分局于2013年11月1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伍家岗区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伍家岗区检察院向宜昌市检察院请示,宜昌市检察院指定葛洲坝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于2013年11月18日就管辖问题向葛洲坝检察院提出异议后,葛洲坝检察院又称本案已报往宜昌市检察院解决,也认同辩护人的意见,不打算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查。目前该案到底谁进行管辖,仍无定论。辩护律师向葛洲坝检察院表达的意见是,先变更强制措施,大家共同努力,争取撤案。尽管这类案件前景难料,毋庸讳言,更多取决于政治层面,但在案件进展过程中,一方面,坚信善的力量,唤起每个个体的人性良知,另一方面强化责任,要每一个具体办案人及其领导面对责任追究及良心拷问,攻心为上进行一场意志的较量仍是可行的。
附法律文书及照片: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宜昌市检察院:
刘家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后改为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刘家财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刘家财的妻子已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鉴于刘家财患有严重心脏病,父母年逾八旬,无人照料,妻子无工作,家里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刘家财作为一家人的顶梁柱被羁押使一家的生活陷入绝境。鉴于刘家财身体情况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实际处境;鉴于刘家财过去一直以来,热心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尊敬;鉴于刘家财对国家、社会尽管有不同见解,但可能出于善意、良知的拳拳之心;鉴于对刘家财变更强制措施不会有任何危害,在当前情况下可以降低当事人成本、办案机关成本和整个社会成本;鉴于对刘家财变更措施对社会的善意和良知给予宽容善待可能为我们的社会累积善意、种下善因对未来可能有所裨益;鉴于目前全国上下都对司法独立、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有新的期待;鉴于为刘家财依法变更措施无潜逃之虞又无现实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恳请办案机关从人道主义、人性执法的理念出发对刘家财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为其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