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星期二

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律师就渝水区法院侵权发表声明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于今日(20131112日)发布关于江西渝水区法院剥夺刘萍律师张雪忠辩护权的声明,这是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关于王登朝案后又一次以团体名义发布的声明。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成立短短两个月,已有150余位人权律师加入,有88位律师联署了此声明(本网发稿后,又有第二批数十名人权律师签名,目前已达到一百多名律师签名)。

全文如下:
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律师关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非法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声明

日前,公民刘萍、魏忠平、李思华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指控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审。

我们昨日得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在审理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指控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拒绝张雪忠律师担任刘萍的辩护人。

而在此前,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刘萍因法庭肆意限制乃至剥夺张雪忠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且辩护人抗议无效已无法正常行使辩护权利而被迫当庭解除了张雪忠律师的辩护委托。后刘萍及其女儿另行继续委托张雪忠律师担任刘萍的辩护人,被渝水区法院告知张雪忠律师不得再担任刘萍的辩护人。

为此,我们,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律师,公开发表声明如下:
一、渝水区法院拒绝张雪忠律师担任刘萍的辩护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渝水区法院此举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刘萍及辩护人张雪忠律师的辩护权利,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作出此决定和实施此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三、人们法院在处理有争议事宜的时候,应当善意的理解和严格的执行法律,应当具有保证辩护权和其它诉讼权利的基本意识,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

四、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必须警惕和防止人民法院沦为侵犯人权、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的工具。

五、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君子案”是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新余地方司法当局以此办案的诸多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已经引起国内外的极大关注和广泛批评。本案的审判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能否充分保障,事关国际社会及国内民众对整个中国司法是否公正、能否保证人权的评判,审判法院当慎之又慎,应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考验。

20131112日。

律师团声明人:
李方平  北京律师
张 磊  北京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
黄思敏  湖北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徐 灿  北京律师
徐 忠  山东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滕 彪  北京学者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
刘 巍  北京律师
唐荆陵  广东律师
刘金滨  山东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龙元富  广东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
李戚达  河北律师
于 金  四川律师
刘 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黎雄兵  北京律师
肖芳华  广东律师
伍 雷  山东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
李国蓓  北京律师

张 国  湖南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
蒋援民  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莫洛红  河南律师
梁澜馨  河北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
张锦宏  河南律师
李长青  北京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施正刚  江苏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于 金  四川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
温海波  北京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周世敏  江西律师
陈以轩  湖南律师

干卫东  新疆律师
王朝峄  贵州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
王 兴  北京律师
郭振兴  黑龙江律师
王必君  广东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李苏滨  北京律师
赵 虎  河北律师

冯 云  云南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李如玉  江苏法博
游飞翥  重庆律师
闻 宇  广东律师
李志勇  广东律师
徐红卫  山东律师
谷 红  河南律师
周天曼  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