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常州市天宁区政府向梅跃新送达了【2013】常天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确认常州市天宁区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违规。
2013年8月12日,梅跃新向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该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梅跃新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街道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符合梅跃新请求内容的政府信息。
在复议期限,该街道办自知理亏,慌慌张张作出了信息公开的答复,但为时已晚,且不符合梅跃新的申请内容。梅跃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1、常化厂及周边地块拆迁补偿资金到账明细证明;2、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明细账目;3、拆迁资金结果明细账目。这些内容茶山街道不敢公布,如同公民要求政府官员公示财产一样。茶山街道答复,该信息不属于街道办公开。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3】常天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茶山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即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规,但没有确认其是否违法。或者说,该决定未针对梅跃新的复议请求作出的。另,天宁区政府的决定,遗漏了梅跃新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该决定内容中,没有明确是否应当责令该街道履行法定职责,而只是在“本机关认为”栏中,认定“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街道办)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已实现。”梅跃新认为,天宁区政府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茶山街道办在复议期间所作出的告知书称:“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仍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该街道在拆迁过程中,始终参与安置等协商工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该街道应当公开。退一步说,即使不属于该街道公开,也应告知由何机关公开。由此可见,该街道仍然未履行法定职责,天宁区政府予以忽视。梅跃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