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市司法局磨刀霍霍,刘正清律师牌岌岌可危
因为欲办理王炳章会见事宜,刘正清律师目前正被广州市司法局泼污陷害,当局目的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干掉刘正清的律师牌。
因为欲办理王炳章会见事宜,刘正清律师目前正被广州市司法局泼污陷害,当局目的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干掉刘正清的律师牌。
多年来,刘正清律师办理了很多法轮功信仰类辩护案件、底层维权案件以及政治构陷类辩护案件等敏感案件,刘正清律师早已经成为当局眼中的“异类”律师。2011年当局神经过敏大肆镇压“茉莉花”,刘正清律师在依法会见当事人唐荆陵的时候,居然被广州国保直接抓捕关押,罪名同样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翻遍全世界的律师执业历史,也找不到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直接被抓捕构陷这样的恶劣先例!这一次,当局对于刘正清坚持要求到韶关监狱依法会见中国民运界资深人士、被中共当局绑架回国构陷判处重刑的王炳章博士一事,不惜违法设置重重障碍,试图阻止刘正清会见当事人王炳章。但刘正清坚持依法办案,不肯放弃自己的会见权利,成为当局眼中钉。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陈志华副处长明确传达信息给刘正清:如果你坚持要办王炳章案件,不但不会见到,而且你的律师牌也会不保!
广州市司法局这次对刘正清律师的泼污陷害,跟四年多以前对我本人的陷害如出一辙,指向就是要一笔勾销刘正清的律师执业资格。2009年5-8月,我是办理关押于梅州监狱的郭飞雄的会见,这次刘正清是办理王炳章的监狱会见;我那次是被广州市司法局找鸡毛蒜皮的陈年借口非法剥夺了律师执业资格,这次刘正清的律师牌也已经面临巨大威胁,执业权利岌岌可危。刘正清电话:13543432448。
中国有良知的律师必须马上行动起来捍卫刘正清律师的执业权利。否则,下一个被摘牌的极可能就是你!(照片为广州市司法局磨刀霍霍要收拾刘正清律师的书面公文)
附:刘正清律师所写《关于能否代理王炳章案给广州市司法局的报告》
广州市司法局:
王炳章案尚未进入程序——只是电话和信件沟通而已!如果代理此案向司法局汇报是我计划中的事,即只要他家属的委托材料一到我手中,我就会告知我的主管部门——市司法局的。所以此案没有什么神秘和可怕之处。
我2013年4月24日下午到云南文山,下午在途中市司法局律管处陈志华处长就来电约我谈话,我称要到外地出差尚在旅途中,要29号才能回来,29号我在火车上,陈处又来电。火车晚点到30号凌晨2:30到达广州。2013年4月30日(司法局已休假)上午陈处又来电要我到其办公室谈话;2013年5月1日我所邓伟明主任又来电追问此事(来电显示为:电话号码为18820013826,时间为2013年5月1日19:52)如此急迫,想必市局对此案的重视!为了消除市局对此案的疑虑,我就坦然地将给王炳章家属信件及我在半公开场合坦然提及此案呈示给市局:
一、给王炳章家属信件:
王炳章家属,您好!
前几天你们来电说王炳章在狱中很惨,家属很着急,从北美过来又不方便,想请律师代为会见。根据现行法律我可以律师的身份到韶关监狱去见一见他,看他现在处境究竟怎样,也好让你们家属放心。
我2011年3月中旬维权网在印尼巴厘岛主办的一次维权会议,期间美国律师谭雅曾向我谈起过王炳章的事,说王炳章的家属有泰国警方的证据,王欲申诉,问我如何办理中国内地的委托代理手续。后来我从国外一回来,因茉莉花事件就被国保非法监禁了一个多月,出来后,因当时余悸未消,就不敢贸然与你们联系。
我的初步设想是:
1、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是有法律依据的,——请打开附件。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现在我们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需家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然后由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签名即可。第二次会见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只要持授权委托书、律师证、所函就可以会见了)
3、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不符合(一)至(三)的条件,但符合第(四)项的条件。
4、会见王炳章是光明正大的事情,在正式办理会见手续时中国当局也是要知道的,所以只要你们家属的授权委托书一寄到我这里,我就持该授权委托书跟广州市司法局交涉,知会他们。(所以你们家属还是签好授权委托书给我)。这样王炳章案虽是高度敏感案,但因有事前告知,我律师也就不存在什么风险了。——此举不知妥否?由你们家属定夺!
(如果广州市司法局不让我去会见,或韶关监狱不给见,我也会如实告诉你们家属。)
5、我律师这次(或以后多次)会见,只限定在了解王炳章的身体状况及在狱中的情况,至于下一步是否要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诉),还需不需要委托我代理,则完全由王炳章及你们家属决定。
1、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是有法律依据的,——请打开附件。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现在我们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需家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然后由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签名即可。第二次会见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只要持授权委托书、律师证、所函就可以会见了)
3、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不符合(一)至(三)的条件,但符合第(四)项的条件。
4、会见王炳章是光明正大的事情,在正式办理会见手续时中国当局也是要知道的,所以只要你们家属的授权委托书一寄到我这里,我就持该授权委托书跟广州市司法局交涉,知会他们。(所以你们家属还是签好授权委托书给我)。这样王炳章案虽是高度敏感案,但因有事前告知,我律师也就不存在什么风险了。——此举不知妥否?由你们家属定夺!
(如果广州市司法局不让我去会见,或韶关监狱不给见,我也会如实告诉你们家属。)
5、我律师这次(或以后多次)会见,只限定在了解王炳章的身体状况及在狱中的情况,至于下一步是否要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诉),还需不需要委托我代理,则完全由王炳章及你们家属决定。
刘正清律师2013-4-2
二、我在半公开场合坦然提及此案的情况:
2013年4月18日晚我在和十来个朋友吃饭时我也说过王炳章家属要委托我担任王炳章的律师这件事——我深知:此事系法律服务,堂堂正正,没有任何必要隐瞒,当局也早晚要知道的,且在我的计划中也是要告诉市司法局的,故我也就无所顾忌。在道德沦丧到人与人之间彼此猜疑的今天,我能在这种场合说出来,足见我的坦荡!
既然市局已提前知道此事,那么我就针对2013年4月30日上午市局律管处陈志华处长关于此案我们之间的对话以书面的形式作为向市局汇报的一部分吧!(说明:下面是经回忆书面整理当时的谈话内容。本书面整理内容与当时的谈话内容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地方有增删,顺序有所调整。以此书面汇报为准。)
首先陈志华处长向我提出了下列几个问题:1、王炳章家属是怎么找到我的?2、是不是我主动找到他家属的?3、要我找个什么理由将此事推脱掉。
我的答复是:1、我在海外颇有名声,我也不知道是谁向王炳章家属介绍的;2、不是我主动找王炳章家属的而是王炳章家属主动找到我的;3、我的计划中早就准备好了,一旦王炳章家属的委托材料一寄到我手里,我就主动告知你们司法局,与你们进行交涉,这是光明正大的事,你们迟早是要知道的,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人,但如此超级敏感案,没有你们的同意,我即使贸然到韶关监狱去会见王炳章,监狱方面必然会设置障碍,我会有这么傻吗?不事先与你们沟通好。4、要推脱能找的理由是:要么我就他明确告知是司法局不同意我代理此案;要么就是你们司法局将我的律师执照吊销。
陈处说:“如果你说是我们司法局不同意,则王炳章家属又会在海外媒体上炒作,将我们司法局往火上烤,这样肯定不行。王炳章如果向中国政府提出这样要求那样要求,怎么办?”
我说:其实你们不要这样紧张,这样过度敏感。1、我只是去了解王炳章在监狱的处境和身体状况,好让他家属放心,决不借此在媒体上炒作,这一点我已经跟他家属说清楚了;2、此案没有什么神秘和可怕之处,一是2011年茉莉花期间我被国保抓时,我就坦然告之美国律师谭雅为王炳章之事找过我,二是保障在押犯人的基本权利和人道待遇是中国政府的义务,现外媒说王炳章身体状况很差,在监狱受到非人道待遇,他家属很着急,我见到了王炳章,将王炳章的情况如实告之其家人,消除其家人和外界的疑虑,这对改善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不是很有利吗?况且此案涉及的面广不是我们司法局一家能作得了主的。3、至于王炳章如果向中国政府提出这样要求那样要求的问题,其实这也不是一个什么问题,想想看,我律师不去会见,根据法律规定,王炳章也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自己的诉求,至于是否合理合法那是另一回事;如果我律师会见了,王炳章通过我律师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其诉求,我则通过合法途径代其向政府提出来,比如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等,如政府有此意向,则不更好吗?不就又多了一条沟通的渠道吗?我绝不在媒体上炒作,让政府难堪。这样对政府妥善解决这个烫手山竽不是更好吗?如果政府无此意,则把其诉求当屁放。
陈处说:“1、你就先写一个书面材料,将你的想法在5月6日报上来,我们请示一下上级看是否同意;2、如果会见了王炳章要将会见笔录给司法局看一下。”
我说:“第1点没问题,我已跟他家属说清楚了;第2点我要事先征得他家属和王炳章本人同意,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得监控,但当局凭着现有技术对我们的会见内容是了解得一清二楚的,当局秘密监控我们会见,知道我们的会见内容,我管不着,那另一回事;但我如果不征得其家人和王炳章本人同意,就主动将笔录给你们看,则有违我们做律师的职业道德,这样的事我是绝对不干的!”
在谈到家属授权委托时,陈处说,因其家属在国外,需要有我国驻外领事认证。
我的答复是:刑案有别于民事案件的委托,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现在我们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需家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然后再由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签名即可。如果纠缠此问题,则世人都心知肚明——是在故意设置障碍,我也完全可以要他家属写封信给王炳章,要王炳章从监狱里写份委托书给我,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如果市局同意我会见,则完全可以参照现行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程序来操作。
撇开法律层面的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不谈。单就政治角度考量,我律师能会见王炳章比不能会见王炳章,肯定是利大于弊。理由是:1、现行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如能会见岂不向外彰显中国政府的依法治国并非虚言!2、现外媒说王炳章身体状况很差,在监狱受到非人道待遇,如果不让律师会见,岂不让外界认为是我们心虚!如果能让律师会见,岂不显示我国政府的自信!如果外媒报道是谣言,我律师会见了王炳章却与外媒的报道不一样,这样谣言不就不攻自破了吗?
况且兵家曰:化敌为友乃上上之策;纵使不能化敌为友,能化敌为中立或化敌为消极不作为,也不失为下策呀!纵使不能化敌为中立或化敌为消极不作为,能效曹操待关羽之恩,曹操不也有华容道之报吗?革命激情高涨的年代需要敌人来凝聚人心,但和平建设年代少一个敌人,则多一条路。
能双赢又何尝不可呢!
我郑重承诺:我作为律师,处理此一会见事务的立场是:中立,低调,谨守法律立场。
此报告妥否,望市局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