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星期六

南通中院自相矛盾:既要纠错又要驳回张亮申请(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19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向张亮送达了(2013)通中行监字第0045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张亮的再审申请。但同时又认定“一审在审理中,对张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的释明不够正确和到位,存在一定问题。张亮如认为上述两个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仍然可以起诉。但应当规范诉状,将上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分开起诉。”一审法院令张亮撤销一个诉讼请求,即不可“分开起诉”。现在南通中院纠正为可以“分开起诉”。既然中院认为一审的释明是错误的,同时又要驳回张亮要求撤销一审释明的再审申请,岂不是自相矛盾?

南通中院一方面认定“可以分别起诉”;另一方面又要裁定“驳回张亮的再审申请”,不能自圆其说。张亮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分别起诉”或者“合并起诉”,撤销驳回起诉的裁定。南通中院一方面认为可以“分别起诉”,就相当于否定一审要求张亮撤销一项诉讼请求的理由;另一方面又要驳回张亮的再审申请,即认为一审驳回张亮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

值得一提的是,南通中院依然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即“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其关键是,起诉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但南通中院仍然没有明确指出,张亮不符合起诉属于哪部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可笑的是,南通中院一方面强调“可以分别起诉”;另一方面又硬说“张亮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在逻辑上说不通。既然南通中院认定张亮可以分别起诉,那么,张亮的起诉必定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如果张亮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就不存在可以分别起诉;既然可以分别起诉就必然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如此简单的道理,南通中院竟然一窍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