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尚九天报道)杭州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村民冯国君因抵制非法征地拆迁,今年八月被开发商起诉,全家五口人(包括三岁婴儿)一个也未能幸免。江干区法院定于2013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江干法院之所以选定这个日子,是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当局担心冯国君去北京上访,所以选了这个日子来“稳”住她。冯国君识破了法院的阴谋,所以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要求将开庭日期延迟到11月25日。
冯国君的申请使当局神经过敏地认为冯国君要去北京了,于11月2日开始,江干区和九堡镇及杨家社区开实施“上岗”,维稳人员已将冯国君家团团围住,不许她家里的人随便出入,并在她家门口增设了一个值班岗亭,以便昼夜24小监视和看守。
下面是冯国君和她丈夫王钊友的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王钊友,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身份证号:33012519630721043X。
控告人:冯国君,女,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身份证号:330125196002160427。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政府,住所:浙江省庆春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滕勇(区长)。
被控告人: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指挥部,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阶亮(总指挥)。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官商勾结,非法征地、非法拆迁。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30日,江干区政府发布“江征土公(2010)第004号”征收土地公告,称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进厂总管和睦港中途提升泵站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同年10月1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控告人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指挥部颁发了“杭土资拆许字(2010)第07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控诉人所在房屋列入拆迁范围。该土地为九堡镇杨公社区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2.6041公倾,其中耕地为1.151公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土地的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是无权批准的,而且被控告人也没有出示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文件。鉴于被控告人征地拆迁是非法的,控告人没有予以“配合”。控告人祖祖辈辈生息于此,被控告人凭什么将我们赶走?!为了达到其霸占控告人房产的目的,被控告人先后七次上门骚扰、恐吓、威逼控告人签字。2012年7月17日,被控告人利用控告人女婿李俊是安徽人入赘,逼迫其代控告人签了字(协议上签字的日期是2012年6月30日),然后九堡镇政府和杨公社区居委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出具了控告人“进行全家商量后,由王钊友的女婿李俊代替全家签字同意了该协议”的假证明(事实上只代王钊友签字而不是全家)。被控告人用卑鄙手段逼取了签字和作出了假证明后,于2013年8月5日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控告人全家,而且连三岁的孩子也成了被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的规定,被胁迫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退一步说,即使当时李俊代王钊友签字不是胁迫的,他签字的效力也只能及于王钊友一人,对其他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李俊也只是代王钊文签字,并不代表他自己。所以假定这份协议有效,也只是王钊文一人所签,而房子是我们五个人的共同财产,王钊文一人无权处置我们的共同财产。更何况,正如前面所说,李俊是在被镇干部和社区干部胁迫的情况下代其岳父签字的。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通过胁迫当事人签字、制造伪证、诉讼等手段,企图通过司法强拆来掠夺控告人的财产,使其非法征地拆迁合法化。作为一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保护的中国公民,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查处本案,保护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并追究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控告人 王钊友、冯国君
2013年 1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