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湖南一访民状告公安局败诉,判决理由“训诫不是处罚”


(维权网信息员冯妇报道)今天(20131217日)据湖南武冈市访民殷继云(男,47岁)跟本网信息员反映说,他状告该市公安局违法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一案今天拿到判决书——2013武法(行)初字第(88)号,判决他败诉,判决理由是法院认为训诫不是处罚,武冈市公安局不涉嫌重复处罚。

该案代理人罗茜说,武冈市法院的判决理由极为荒唐。因为从三大诉讼法来说而是从《看守所管理条例》来看,训诫都是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显然,武冈市法院为了维护政府打压访民的错误行为,赤裸裸地进行枉法裁判。

罗茜说,他的当事人20139月因上访北京被北京天安门派出所抓获并受到训诫处罚,后被武冈市驻京办遣返回来交给武冈市公安,武冈市公安再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0天的处罚。这完全是重复处罚。

最后,罗茜说,该案判决的错误太明显,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他要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请求检察院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该案法官的提起公诉。

附:该案的代理词:

殷继云诉武冈市公安局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作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参与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本案的焦点是上访是否违法、原告殷继云是否在上访途中有违法行为以及被告武冈市公安局是否有权管辖此案和涉嫌重复处罚的问题和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本代理人认为:

一、上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力,上访合法。理由如下:

理由一、 《信访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这里所说的“走访”即公民亲身到国家机关当面表达诉求,就是所谓的上访。

 

理由二、原告确有冤情不但长期得不到解决反而屡遭武冈市地方政府的打压和迫害,说明正义在武冈荡然无存、国家制度在武冈失灵,从而迫使原告不得不采取上访的自救方式去寻求正义。所以,原告之上访合情合理合法。

所以,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上访或者越级上访都没有错。如果说错者,恰恰就是那些迫使他上访的恶权利的行驶者。

二、原告在上访途中无任何违法行为,被告之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理由是:

理由一、所有的证据仅表示原告在上访时去过天安门、中南海附近,从而指控原告实施了非正常上访,但实施所谓的非正常上访却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口袋罪,本案中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原告具体实施了哪样的非正常上访,作出了什么样的扰乱了中南海和天安门周围地区的公共秩序的事。

理由二、本案处罚依据是原告的供述、黄行政的证词和北京两公安分局的训诫书。根据证据规则,供述和证词作为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和补强,而两训诫书在本案中根本不具体证据的特征,所以本案仅有供述和证词无法构成原告在上访途中有违法行为的完整的证据链。另外,证人黄行政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词无效。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理由三、两训诫书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拘留的依据。两训诫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为公安机关所发,不是原告所发,被告以他人的行为的载体即训诫书对原告处罚的依据显然是张冠李戴。

 所以,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之处罚是建立在原告无任何违法行为的基础。

三、本案发生在北京,被告无权管辖此案且涉嫌重复处罚。理由是:

理由一、根据由行为地管辖的基本原则,应当由北京警方来处理,且北京警方已经行使了管辖权,被告无权管辖。北京警方对原告进行训诫处罚后,并没有把原告移交其他任何警方去处理,还是将原告释放并由武冈市湾头桥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接回。显然此案已经案结事了,被告无权管辖。又由于此案业已处罚完毕,被告再以同一理由对原告进行处罚是重复处罚。

理由二、根据法律规定,训诫和拘留不能同时使用。

本案中的原告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实施了所谓的非正常上访之后,在受到北京警方的训诫处罚和被武冈市湾头桥镇政府接回后,又遭到被告的拘留处罚。如果抛开时空的差距,就等于两地公安对原告的同一行为合并使用了训诫和拘留之处罚。参照《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使用训诫和拘留处罚的规定,训诫和拘留是不能同时使用的,另外《看守所管理条例》和《看守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把训诫作为一种处罚措施。诉讼法规定: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使用以下处罚:1、口头警告;2、训诫;3驱逐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说明了训诫不但是一种处罚措施而且是一种不能与拘留合并使用的处罚措施。

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是犯了无权管辖和重复管辖的错误。

四、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一切物质损失和相应的精神损失。理由是:

   被告为了达到阻止原告上访喊冤的目的,公然践踏法律,滥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肆意剥夺原告的人身自由,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行使上访权力合法且在上访途中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之处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感谢各位法官和在场的所有对此案关心的朋友,同时也希望你们站在理智、文明、正义的一边,不要做恶权力的帮凶。也提醒被告一句,暴力不是万能的,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上访人不要采用围追堵截、关押打骂的措施,而应当诚心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上访人员口服心服,自愿停止上访。否则,只能激起他们更大的怒潮,他们会不惜一切突破重围,由是凄凉而悲壮的上访路只会越走越漫长。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罗茜

                                          2013年11月22

谢谢法庭,我的发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