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

四川高院、中院判非所诉包庇四川省国土厅违法行为(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勇报道)2013年12月11日,成都市成华区农民代表谢惠蓉,领导四川省高院的行政裁定书,判非所诉的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
   
据谢惠蓉介绍:他是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的农民,因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川府土(2007)62号征地批复,将包括他们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2012年12月15日,他与同村村民谢惠凤、谢惠伦、谢会忠、谢值华、李玉秀等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川府土(2007)62号问的有效期是多久,以及起止时间,并提供纸质书面材料,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答复,于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他们的信息公开不答复的行为违法侵权,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但成都市中级法院以他们提起的诉讼,因土地征用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专属权利,该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由,认为他们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了他们的起诉,因此于2013年4月10日向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违反法律规定,在收到诉状后长达八个月时间的立案审查后,作出了枉法的裁定,继续支持中院的枉法裁判行为,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将一个确认信息公开不答复的起诉,以因土地征用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专属权利,该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来驳回,显然是张冠李戴,判非所诉,看过该裁定的人都质疑:四川高院法官难道就是这么一个水平?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

农民代表谢惠蓉表示:省高院未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结案,又未见最高院批准的延期审理的决定书,省高院被省政府的违法行为“强奸”,省高院一贯以看省政府脸色判案的行为何其悲哀,省高院都不能公正判案,冤假错案怎么可能少?

谢惠蓉表示,将就此案继续申诉,并且重新提起行政复议,向国务院申请复议,要求确认拒绝对他们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