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星期二

杭州访民汪玉芬就警方非法传唤申请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潇湘报道)20131011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来杭州视察,杭州访民获知此消息后,都想见上这位高官一面,希望亲口向他诉说冤情。下午4点,江干区访民汪玉芬刚到杭州市信访局门口,就被守候在那里的警察和保安抓上警车,在四季青派出所非法关押近24小时。汪玉芬向警方要传唤证,讯审人员先是说等会儿给,后又说是口头传唤,不给。汪玉芬认为警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传唤程序,是非法传唤,是变相绑架和非法拘禁,为此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这次传唤行为违法,并进行国家赔偿。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汪玉芬,女,汉族,19651118日出生,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村民,现住江干区钱江三苑92单元502室,手机13105715125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木刚(局长)。
  
申请事项:确认被申请人20131011日对申请人非法传唤行为违法,并赔偿误工损失182.35元和精神损失费1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1011日下午4时,申请人在杭州市信访局正常上访,江干区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警察王滔(警号为015317)和社区保安管军城将我用暴力押上车牌号为浙AZY172的面包车,他们把我带到三叉社区后傍留了十几分钟,随即将我送到四季青派出所。该派出教导员章群(警号为014962)凶神恶煞地说:“我就要弄你!”我向章教导员和王滔要求出示传唤单,他们说“会给的”。1012日下午3点多,在关了23个多小时后,他们仍然没有给我传唤证,说“你可以走了”。我坚持要传唤证,他们说没有传唤证,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拿不到传唤证不肯走,他们就把我拖出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无违所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即使要对我进行传唤调查,也应使用传唤证。我到市信访局正常信访,这是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所说的属于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即使强制传唤,也必须在口头传唤后我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情况下执行,而且必须使用传唤证,但被申请人在现场并没有对我进行口头传唤,在被押到派出所后,我再三要求申请人出示传唤证,但其仍不给传唤证,这完全是违法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绑架和非法拘禁,因此,申请人要求上级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按照2013522日《公安部法制局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公法【2013477号)的规定赔偿人民币182.35元及精神损失费100元,共计282.35元。
  
此呈
杭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汪玉芬
2013122                                   

附: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31012日上午943分在四季派出拍下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