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星期六

袁耀华诉市政府案即将在常州中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常州市中级法院定于20131212日下午3点,公开开庭审理袁耀华诉常州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2008年初,袁耀华的房屋被强拆,但袁耀华并没有收到强拆决定书。袁耀华向常州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338日,常州市政府向袁耀华送达了《常州市政府信息依公开告知书》,才得知:20081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常强拆新字【20071号《常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应当由新北区人民政府向袁耀华送达。但区政府没有送达该强拆决定书。于是,袁耀华向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新北区人民政府未向其送达常强拆新字【20071号《常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违法。

常州市政府对袁耀华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袁耀华不服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州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但此规定是应当受理的依据,不是“不予受理”的依据。常州市中院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但适用该规定的条件是:“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但本案不存在此条件。恰恰相反,向被拆迁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是执行部门的义务。义务与权利是相对,执行部门未履行义务就必然侵犯袁耀华的权利。也就是说,对袁耀华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常州中院援引此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袁耀华指出,常州市中级法院还以袁耀华的起诉属于“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为由而不予受理,但没有指出是何“法定要件”,属于无的放矢。袁耀华向江苏省高院上诉,江苏省高院撤销了常州市中院的裁定,并责令该院受理此案。

年终将至,常州中院不得不开庭审理,否则将影响该院年终结案率。